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证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张*在杞县公安局办理程XX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欲使程XX逃避法律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11年6月20日向杞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程芳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