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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伪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证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张*在杞县公安局办理程XX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欲使程XX逃避法律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11年6月20日向杞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杞刑初字第348号
  •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爱良

  • 审判员孙美荣

  • 审判员程芳

  •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