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张**、张**伪证一案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张*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张*、张*及其辩护人李*、连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9日,张XX被本村张*弟兄几人打死,案发后张*外逃。2007年5月10日,张*被抓获归案,在张*的妻子刘*(又名娇利,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被告人张*在不知道张*是否在打架现场,被告人张*在看清张*在打架现场并参与殴打了张中选,被告人张*在没有看清张*是否在打架现场的情况下,张*、张*、张*于2007年7月1日分别出具一份虚假的证人证言(词),并于2007年8月27日,在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故意杀人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出庭作伪证证明张*不在打架现场,没有参与殴打张中选,意图使张*逃避法律追究。案发后,被告人张*、张*于2009年3月25日向滑县公安局老店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09年1月6日安阳*法院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开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张*、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张*投案笔录,证人张XX的证言,检察院调查笔录,张*、张*、张*的2007年7月1日的证人证言,2007年8月27日法院庭审笔录,(2007)滑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安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8)滑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安刑终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投案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对张XX的两份询问笔录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张*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核其三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张*、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三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张*、张*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滑刑初字第295号
  •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64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4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又名张继省,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连宏武,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迎春西街28号院,系被告人张*的亲属。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永前

  • 审判员郭选让

  • 审判员冯建领

  • 书记员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