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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伪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伪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日,王*甲抢劫、盗窃一案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甲的父亲王*乙唆使被告人肖某某出庭提供2009年春节前后一直和王*甲在北京打工的虚假证言,以证明王*甲没有作案时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王*甲抢劫、盗窃一案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甲的父亲王*乙唆使被告人肖某某出庭提供2009年春节前后一直和王*甲在北京打工的虚假证言,以证明王*甲没有作案时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肖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8、9月份,我在北京朝阳区四惠小区装修水电,当时接到王*乙打来的电话,他问我以前是不是跟王*甲在一块打过工,并说王*甲犯罪了,让我给他做证。我答应他,停了几天就回去了。安*法院庭审上我就证明王*甲和我在一块打工时没有犯过错,我和王*甲在北京一块干水电活了。王*甲犯的什么罪我不知道,王*乙想让我给他儿子王*甲作证证明王*甲没有犯过罪,实际上王*甲是否犯过罪我也不知道。当时我只是碍于情面想顺便帮王*甲一个忙。王*乙让我证明王*甲在北京打工期间跟我一直在一块了,没有作案时间,但平时我和王*甲并不是一直在一块,当时杨*承包着两个工地,我们两个并不在同一个工地上,所以他是否有作案时间我并不清楚。王*乙找到我让我在法庭上说是和我在一起打工的,时间段是在2009年春节期间,我在法庭上也说我于2009年春节期间与王*甲在北京的工地上干活了。

2、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在我儿子王*甲开庭的时候作了伪证,我不知道王*甲有没有抢劫和偷东西,我作证称王*甲没有抢劫和偷东西,我又让在我这干活的肖某某、张*一起到县法院作证,证明我儿子没有作案时间。我想帮王*甲逃脱责任。当时我儿子王*甲的律师提审王*甲时,王*甲给律师提供了两个证人,他们分别是肖某某、张*,律师告诉我两个人的名字后,我就电话联系上他们两个人,叫他们一块过来,和我一起到开庭现场,开庭之前我交待他们怎么说话。

3、证人王*甲证言证明:我是2009年11月6日因涉嫌抢劫、盗窃被刑事拘留的。2009年春节前后我一直在北京了,在北京海淀桥附近的工地干水电安装,春节也没回家,在那里看工地了。我是2009年9月份左右回来了,我是2009年元月份去的北京,一起去的有张*、肖某某,张*有十几天就往别的地方走了,肖某某一直和我在一块,有时他出去二、三天,基本一直在一块了。

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3年9月1日被抓获经过。

5、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王*乙电话本的情况。

6、王*等人刑事判决书及安阳*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王*因2009年1月4日和1月18日伙同他人抢劫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7、刘*、刘*判决书,证明王*甲同案犯判决情况。

8、王*甲一案庭审笔录及王*甲律师辩护词,证明被告人肖某某于安*法院审理王*甲一案时出庭为王*甲做伪证的情况。

9、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0、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后于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9日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故意为王*甲出庭作虚假证言,意图使王*甲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安刑初字第00449号
  •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改玲

  • 审判员燕文光

  • 人民陪审员牛建国

  • 书记员孟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