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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曹*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曹*对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无证驾驶浙C91K32号越野车,沿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9国道与三门峡市五原路交叉口北二十米处时,与行人王*相撞,致王*当场死亡。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检验鉴定:王*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弃车逃逸,并与被告人曹*商定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曹*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交通事故肇事者,为杨*隐瞒犯罪事实。后经民警侦查掌握发现曹*作伪证的事实,经再次询问曹*开始供述了肇事司机是杨*。后杨*被公安机关抓获。三门*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本院查明

另查明:1、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支付给被害人王*亲属赔偿款20000元。

2、被害人王*的亲属就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3)湖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杨*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417517.86元(已扣除履行的20000元);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和曹*对上述款项承担131255.36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10000元。以上款项均未实际履行。

3、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主动支付给被害人亲属5万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曹*在开庭审理中均供认不讳,另有该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鲍学都、马*、曹*、郭*、杨*、水家辉、赵*、梁*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汽车租赁协议、肇事车辆浙C91K32车主沈*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杨*、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曹*伪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虽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在110民警赶到现场时杨*并未在现场等候,被告人杨*到三门*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本次事故接受询问时并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的行为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曹*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并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的行为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主动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曹*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的刑期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被告人曹*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湖刑初字第101号
  •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三门峡市黄河路棉纺厂家属院新楼某单元某楼某某某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宫前乡杏花村杨毛扒组2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 辩护人徐*,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曹*,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向阳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宫前乡铁炉沟村桂华庄某号。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姚*,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树祥

  • 人民陪审员鹿宗峡

  •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