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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抢劫、盗窃、破坏监管秩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7)徐*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及发现漏罪,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日作出(2008)徐*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施并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8)徐*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犯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实施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2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1月6日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5年3月16日被解除劳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5980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魏*,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芳

  • 审判员刘华锋

  • 代理审判员王志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