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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坤伪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伪证罪一案,不服和*民法院(2015)和立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6年,和*民法院在审理我与何*劳动报酬案时,邵*为何*出具了一份伪证,并以职务之便,加盖了司法科公章。之后,何*又找上姚*作伪证。姚*指令王*执笔,并加盖公章。何*持两份盖有公章的伪证上诉。(1996)中民终字第295号判决采信了两份伪证,撤销了原判。该判决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改判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受害人损失费4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任*在本案当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姚*、邵*作伪证的犯罪事实。故任*的自诉不符合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原审裁定对任*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刑立终字第3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任*,男,汉族,1951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农民,住和硕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红卫

  • 审判员马建忠

  • 审判员阿勒腾格日力

  • 书记员曾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