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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监诉字(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邵*在监区内不服从干警管理,顶撞干警,并对多名值班干警进行殴打,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此,指控被告人邵*的行为已构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邵*在监区内不服从干警管理,顶撞干警,并对多名值班干警进行殴打,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邵*的供述:2014年6月30日9时30分,我在劳动区域睡觉,值班干警喊我也没动,牛队长当时很生气,就喊我起来,其他干警也让我出来,我以为他们要带我去*管队,便情绪失控,转身挥拳打了崔队长几拳,又打了曹队长几拳,当时曹队长鼻子就出血了,其他干警一起把我控制住,并加戴上手铐,张*队长要将我送到*管队,我再次动手用手铐砸了张*的右手,后来我被送到*管队了。

2、证人周*(在押人员)的证言:当天上午我们在干活,干警巡查时呵斥邵*,因邵*经常违反车间纪律,不服从管理,牛队长批评邵*,值班干警陆续过来准备将邵*带走,邵*突然挥拳打向前面的干警,曹*赶紧上前制止,邵*又用拳头打在曹*脸上,当时邵*就在我附近,我就把他扑倒在地,贾*也帮我摁住邵犯,干警过来给邵*进行点击并戴上手铐,干警张*带他去*管队,邵*还用手铐砸张*,后来其他干警一起把他摁住。

证人贾*、秦*、艾*、王*(以上四人为在押服刑人员)的证言与证人周*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张*(值班干警)的证言:今天我们值班,我听到牛*在大声训斥罪犯邵*,邵*极不配合,我们决定带邵*离开车间再处理,在带离的路上,邵*突然挥拳打向崔*,曹*赶紧上前制止,邵*又向*队挥拳打去,将*队打了一个趔趄,我们几个干警和罪犯周*、贾*合力将邵*摁倒在地,邵*仍然手脚乱动,牛*用电棍对邵*进行点击,邵*才老实一些,这时发现曹*鼻子出血了,我准备给邵*戴手铐,邵*极不配合,我们几人合力给他戴上手铐,我推他走,邵*又突然用戴手铐的胳膊直接砸在我右手背上,后来就把邵*带到*管队。

证人曹*、牛*(值班干警)的证言与证人张*的证言基本一致。

4、案发现场照片及受伤干警照片。

5、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6、被告人邵*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在监狱服刑期间,不服从管理,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邵*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犯故意杀人罪余刑有期徒刑十年零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刑期至2025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运刑初字第17号
  •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邵*。2002年5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沧州*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4年11月11日经河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7月21日经河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12年11月1日经沧州*民法院裁定减去二年。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化长

  • 代审判员付饶

  • 人民陪审员齐雪华

  • 书记员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