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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贩卖毒品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倪*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元及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榕刑执字第4245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倪*,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审判员薛晴

  • 审判员赵一鸣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