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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童忠友抢劫罪,抢夺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铜官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破坏监管秩序罪,2010年11月4日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合高新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三千元;后该犯又因破坏监管秩序,安徽省*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合高新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三千元。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童忠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忠友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童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且犯数额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童忠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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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刑执字第06186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童忠友,男,汉族,1978年3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铜陵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洪琳

  •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