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峰犯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1998)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峰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93年3月份至1994年10月份,张**等人分别单独或结伙在郑州市盗窃多起.其中,张**参与盗窃51次,总价值321300余元。张**在郑州市看守所内,自1995年3月28日起,对人犯曹某某进行体罚,致曹某某于4月3日下午死亡。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刑执字第2058号
  • 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强

  • 审判员王伟

  • 审判员刘长伟

  • 书记员李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