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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

审理经过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唐*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在永州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担任记录。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9日晚上10时许,正在巡查的值班警察李*、蒋*在被告人李*的床上搜出手机一部,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掐住李*的脖子,还拿起一块木板朝李*打去,被李*及时避开。

本院查明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原审判决书、现场提取笔录、辩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他没有掐李*的脖子,他的行为只是违反监规,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犯强奸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投入到永*狱服刑。2010年8月9日晚上10时许,值班警察李*、蒋*到监舍巡查在被告人李*的床上搜出手机一部,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掐住李*的脖子,还拿起一块木板朝李*打去,被李*及时避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8月9日晚上,监房落锁后,值班干部李*(李*)和蒋*(蒋*)来监舍查房,在他床上搜出一部手机,李*拿着收缴的手机用手电筒照着他,他本来对李*有意见,李*又骂他,心里不舒服,就跟李*争了几句,他便冲上去想抓住李*,被蒋*抱住了,李*还继续骂他,他起身捡了一块木板朝李*砸去,没砸着,后来他二人走了;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8月9日晚上10点钟左右,他接到报告讲监区十组监舍罪犯李*违规使用手机,他马上与另一名值班干警蒋*前往巡查,进入监舍后,他要求李*从床上起来,蒋*从其被子下搜出手机一台,把它递给我,李*突然冲过来抢手中的手机,并用手掐他脖子,手机掉在地上,蒋*见状抱住李*将其甩倒在对面床铺上,李*挣脱起身指着他骂:“谁敢搜我的手机,我就搞死谁!”他将李*的手扯开去捡地上的手机,李*从床铺上捡起一块木板朝他砸来,被他及时躲开,然后李*就没闹了,他俩就回值班室了;

3、证人蒋*的证言证实,他与副监区长**接到罪犯李*违规使用手机的举报,便对李*进行搜查,搜出李*的手机,李*抢李*手里的手机,掐住李*的脖子行凶,他见状抱住李*将其甩在对面床铺上,李副监区长说:“你还敢袭警!”李*说道:“袭警怎么样,李*,你这个杂种,我早就想搞死你”,李*边说边拿起床边一块木板朝李*砸去,幸亏李*及时躲开才未砸到,他制止李*后,把监房门锁好,回值班室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

4、证人赵*、胡*、王*的证言均证实了值班警察李*、蒋*来监舍查房时,查出同监舍的服刑人员李*的一台手机,李*与值班警察发生冲突抢手机,并掐李*脖子,还用木板砸李*的事实经过。证人朱*、彭*的证言也证实了被告人李*用木板砸向李*;

5、湖南省*民法院(2001)邵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湖南*民法院(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民法院(2006)永中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李*犯强奸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11日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6年10月12日被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0日;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服刑期间殴打监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辩称没有掐李*的脖子,但证人蒋*、赵*、胡*、王*均证实李*实施了掐李*脖子的行为。故被告人李*提出的“没有掐李*的脖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余刑十一年二月又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又二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零刑初字第3号
  •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邵阳市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略)。2001年8月21日因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9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被隔离审查,现押于永州监狱*管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衡元

  • 审判员王衡陵

  • 审判员唐顺荣

  • 代理书记员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