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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监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揭阳监狱二监区服刑的被告人黄*因不满警察陈*的日常管理而产生怨气。2014年10月28日13时50分左右,二监区警察陈*组织罪犯集中,准备出工,被告人黄*见后便从一楼楼梯转角处突然冲向正在小院走廊执勤的陈*,用右脚踢向陈*,并将陈*推倒,同时用拳头击打陈*的左脸颊等处,造成陈*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同时造成该监区罪犯起哄,现场管理秩序混乱、延缓出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殴打正在执勤的警察,情节严重,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1年2月18日起在揭*狱服刑。被告人黄*因不满揭*狱二监区警察陈*的日常管理而产生怨气。2014年10月28日13时50分左右,揭*狱二监区正在组织300多名罪犯出工,被告人黄*见陈*正在二监区小院走廊执勤,被告人黄*便从一楼楼梯转角处冲向陈*,用右脚踢陈*并将陈*推倒,同时被告人黄*用拳头击打陈*的左脸颊等处,期间该监区正在出工的罪犯起哄,现场管理秩序混乱、延缓出工。案发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其身体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揭阳监狱二监区管教员,2014年9月10日,二监区服刑人员黄*因自伤自残逃避改造受到监区处理后,劳动改造态度差,基本不参加劳动改造,我于10月28日上午在车间找黄*进行谈话教育,我对黄*的劳动积极性不高进行批评并要求他要进行劳动改造,黄*因此对我心存怨恨。2014年10月28日13时45分左右,我在二*院组织服刑人员出工,这时我看见服刑人员黄*突然从楼梯口快速向我冲来,我以为是楼上有突发紧急情况要向我报告,没想到他突然飞腿踢向我,我马上侧身避开,但他顺势把我推倒并打了我左脸1拳,接着乱拳打了我的胸部、腹部,这时当班领导徐*和当班其他干警及时过来制止黄*的行为,并维持好现场秩序。我参加工作6年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这件事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给我留下阴影,这件事发生之后一段时间,我个人的精神状态很差。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揭阳监狱二监区的副监区长。2014年10月28日13时50分左右,我是二监区当天执勤领导,正在狱内小院监督罪犯集中排队,准备出工,排到二管区组织罪犯集中时,罪犯黄*突然冲到执勤警察陈*甲面前并飞腿踢向陈*甲的腹部,陈*甲侧身避开后,黄*仍顺势将陈*甲推倒并用拳头殴打陈*甲的左脸和身体其他部位,还撕烂了陈*甲的警服,当时现场一片混乱,我迅速组织当班其他警察上前制止黄*,并控制现场。现场300多名罪犯有部分起哄,随时都有可能引发集体哄监越狱事件,如果现场控制不住,后果不堪设想。黄*的行为直接威胁到管理警察的人身安全,给监区、监狱的监管秩序造成很恶劣的负面影响,对监区其他罪犯的改造也形成极坏的影响。黄*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监狱的监管秩序。

3、证人袁*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揭阳监狱二监区的警察。其证实案发当天黄*袭击殴打执勤警察陈*甲并造成二监区及监狱负面影响的事实与证人徐某甲的证言内容相一致。

4、证人吴某甲、陈*、梁*、潘*、刘*、刘*、陈*、刘*、林*、韩某某、吕某某的证言。以上11名证人均系揭阳监狱二监区的服刑人员,均证实案发当天中午二监区管理警察陈*(陈*)组织出工时,服刑人员黄*突然袭击陈*,陈*摔倒在地上,黄*冲上去殴打陈*,后黄*被徐*副监区长和几名干警制止。同时证实现场很混乱,有部分罪犯起哄的事实。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的身份情况。

6、辨认材料。经辨认,证人陈*、徐*、袁*、吴*、陈*乙确认了被告人黄*;被告人黄*确认了证人陈*。

7、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区监舍大楼。

8、鉴定文书。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甲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陈*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立案决定书。反映2014年10月28日14时20分,揭*狱二监区执勤领导徐*甲报称当天13时50分二监区狱内小院发生1起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的案件。揭*狱成立“1028”专案组,并于12月1日立案侦查。经侦查,罪犯黄*对因自己不满监狱警察陈*甲管理而于2014年10月28日13时30分准备出工时殴打正在执勤的警察陈*甲造成监管秩序混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案件来源和侦破经过。

10、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揭阳监狱政治处意见书、报告材料。反映本案的发生严重危害监管安全、破坏监管秩序,同时对监区其他罪犯的改造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1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及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2011年2月18日开始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4月25日被揭阳*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经减刑后原判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2日止。

13、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黄*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隔离审查。

14、被告人黄*的供述。供述自己因犯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自2011年2月18日开始在揭*狱二监区服刑。2014年10月28日中午出工的时候,我下楼到小院蹲在二监区小院的走廊上躲避太阳,我蹲下去后就看到陈*甲队长从办公室走出来,我便想起他对我说过的话,一时怒上心头,于是我起身冲过去用右脚对着陈*甲队长身体左侧武装带的位置踢了1脚,陈队长被我踢后绊倒在地上,然后就有几个人过来拉住我,我拼命挣扎,挣扎过程我不知有没打到人,过了一会,我就被按倒在地上,接着张*甲队长就拿着手铐过来我把我拷上。当时在场的还有徐*,三管区的罪犯和监区的清洁工。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身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无视国家法律,接受监管期间在监管场所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重新犯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前罪未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二十四日。总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二十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76号
  •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又名黄展汕,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五华县。因犯放火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广东*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4月25日减刑1年3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2日),2011年2月18日起在揭阳监狱服刑,因本案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隔离审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敏

  • 审判员林克生

  • 代理审判员黄锐斌

  • 代书记员陈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