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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赵*因犯盗窃罪,经四川省*民法院于1997年5月6日以(1997)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1997年5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1999年10月11日,四川*民法院以(1999)川刑执字第89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199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2001年12月20日,四川省*民法院以(2001)南中法刑执字第195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4日,四川省*民法院以(2005)宜中刑二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经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以旺苍刑初字第(2006)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2009年11月23日,本院以(2009)自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9月2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四*贡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赵*系数罪并罚,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系数罪并罚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自刑执字第442号
  • 法院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男。现在四*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昌华

  • 审判员郭庆春

  • 人民陪审员何祖明

  • 书记员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