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田**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监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敖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田*因对同改犯杨*检查其生产质量不合格心生不满,在贵*庄监狱生产工区将放在操作台上的工具起子藏在身上,伺机报复杨*。此时正遇同改犯杨*叫被告人田*到分监区长办公室,被告人田*未予理会,杨*继续叫被告人田*到分监区长办公室时,被告人田*用起子刺向杨*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田*因此被贵*庄监狱处以禁闭十五日。

2、2011年1月4日,同改犯杨*云到贵州省*监舍五号室与崔*聊天时,在该室内休息的被告人田*认为杨*云在说其坏话,便用手朝杨*云面部击打,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田*因此被贵*庄监狱处以禁闭十五日。

3、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分区楼层监舍内以同改犯冷*说话声音太大,影响其休息为由与冷*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被告人田*因此被监区规范学习十日,扣改造分2分;冷*被监区规范学习五日,扣改造分1分。

4、2013年7月29日,同改犯王*政在贵州*二分区五号监舍打扫窗台时,被告人田*将水杯内的水倒在窗台上时被王*政制止后与王*政发生口角。被告人田*冲上前给王*政一拳,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田*因此被贵*庄监狱处以禁闭十五日。

5、2014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田*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贵州省*区二分区监区长韦某辉处理后心怀不满,在韦某辉对数据线工区进行巡查时,被告人田*挥拳袭击韦某辉面部,致韦某辉上唇部软组织伤、头外伤综合症。被告人田*因此被贵*庄监狱处以禁闭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审理中无异议,同时有被告人田*的供述,被害人杨*、冷*、王*、韦*的陈述,证人冯某波、李*飞、苟*、陈*等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遵义市通用门诊病历,贵州省忠庄监狱的罪犯禁闭、严管通知单等证据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全案事实,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和袭击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田*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重新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田*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智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犯强迫卖淫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红刑初字第522号
  •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4月3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印江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田*被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邹玲丽

  • 人民陪审员刘宁

  • 人民陪审员申慧

  • 书记员秦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