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窝藏、包庇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日14时许,朱XX(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胡X(女,30岁)杀死在甘南县华清池大众淋浴旅店205房间后,逃至在巨宝镇巨宝村居住的舅舅被告人赵XX家中,朱XX告诉赵XX自己将他人打伤,并提出让赵XX帮忙找个地方打工躲起来,赵XX明知朱XX的行为系犯罪仍为其提供金钱帮助其逃至包头附近,后得知朱XX杀人后,也未向公安机关举报。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赵XX被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证人李XX的证言;被告人朱XX、赵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XX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赵XX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赵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汉族,无文化,农民。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齐丽明
书记员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