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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元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边*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边*元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边*元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边克元撤回上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8)金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831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因本案于2008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维嘉

  • 代理审判员钱卫

  • 代理审判员巩一鸣

  • 书记员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