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元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边*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边*元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边*元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李*犯窝藏、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边克元撤回上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8)金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因本案于2008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维嘉
代理审判员钱卫
代理审判员巩一鸣
书记员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