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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高峰交通肇事、常庆丰窝藏、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高*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常*丰犯窝藏、包庇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高*、常*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晚,在林州市东南线城郊乡大河头村东路段,被告人常高*驾驶豫E58511/豫EH083号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转弯时与被害人郭XX驾驶的豫EPA898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肇事车辆中乘坐的被告人常*指使被告人常高*驾车逃逸,当行至林州市姚村镇柳滩村附近时,又为被告人常高*指示逃逸路线,后被告人常高*将肇事车辆停到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事故发生后,在出事地点附近居住的李XX报警,110、120赶到后,对被害人郭XX进行了抢救。次日,被害人郭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XX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林州*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常高*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常*在接受林州市公安局民警的询问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常高*。被告人常高*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高峰、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郭XX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撤诉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高*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高*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常庆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并且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窝藏、包庇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高*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二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常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常*丰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林刑初字第268号
  •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窝藏、包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常高峰,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 被告人常*,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金昌

  • 审判员张学芳

  • 代理审判员赵媛媛

  • 书记员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