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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犯抢劫罪、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8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21日获2013年度局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刑执字第556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关丹宁

  • 审判员孙伟莉

  • 审判员李颖

  • 书记员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