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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犯组织越狱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家*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张*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5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7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4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4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倪*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倪*,在2015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2分。为此,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倪*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刑执字第02060号
  • 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倪*。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羊羚

  • 审判员龚育勤

  • 审判员张天浪

  •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