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刘*与钱禄*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3月4日,日照*民法院作出(2014)东*保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刘*妻子名下的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后被告人刘*在明知车辆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将车辆予以变卖,变卖款用于个人支出。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刘*经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证人赵*、常*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与钱*已达成民事协议,被告人刘*已履行完毕,钱*对被告人刘*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民事案件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刑初字第305号
  •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无业。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军

  • 人民陪审员吕象民

  • 人民陪审员王厚雨

  • 书记员侯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