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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5日11时许,公安局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张*实施抓捕时,遭到被告人张*及张*乙(另案处理)的暴力阻拦,致张*脱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伙同他人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其只是对抓捕人员陈述情况,并没有辱骂抓捕人员,也未实施暴力阻拦行为。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在第一现场未拦住警车,未对抓捕人员辱骂并暴力阻拦;在第二现场,张*仅是先后拉着张*、李*丙哭诉,未暴力阻拦。2、张*的行为应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从轻处罚,因张*不知道张*甲是被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其没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故意,也未实施暴力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张*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1月25日11时许,太和县公安局桑营派出所接举报电话称张*甲在家中,派出所民警李*乙、张*戊带领协警员徐*、李*丙遂到张*丙张*甲家中实施抓捕。参与抓捕人员在对张*甲亮明身份并出示拘留证后把张*甲带上警车,张*甲的妻子张*堵住车门并拉张*甲下车,张*甲的儿子张*乙(另案处理)拦住警车,对抓捕人员进行辱骂并暴力阻拦,致张*甲从警车上脱逃。抓捕人员张*戊、李*丙追上张*甲并给其戴上手铐进行带离时,被告人张*拉住张*戊的衣服,张*乙掐住李*丙的脖子,致使张*甲带着手铐再次脱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民警李*乙、张*警官证及太和县桑营镇人民政府聘用说明证实:李*乙、张*系民警,徐*、李*丙系协警。

(2)张*、张*的身份信息证实:张*、张*的身份。

(3)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经过及张*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徐*的证言均证实:在本案第一现场,张*堵着车门,张*乙对抓捕人员进行辱骂,阻止抓捕人员将已经上警车的张*甲带离,致使张*甲从警车上逃走。

(2)证人张*、李*的证言均证实:在本案第一现场,张*拽着张*不让民警带离,致使已经上警车的张*从警车中逃走;在第二现场,张*拉住民警张*的衣服,张*乙掐住李*的脖子,致使已经带上手铐的张*再次逃走。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在本案第二现场,张*拉扯民警的衣服。

3、被告人张*供述证实:其知道抓捕人员的身份是警察,开的是警车。

4、视听资料-太和县公安局桑营派出所2014年1月25日抓捕张*甲被劫夺录像证实:在本案第二现场,张*拉民警张*戊的衣服,致使已经带上手铐的张*甲逃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辩解其只是对抓捕人员陈述情况,并没有辱骂抓捕人员,也未实施暴力阻拦行为。经查,在本案第一现场,被告人张*堵着警车车门,并拉张*甲下车,致使张*甲从警车上逃出;在第二现场,张*拉住民警张*戊的衣领,张*乙掐住协警李*丙的脖子,致使已经带上手铐的张*甲再次逃走。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张*的上述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因张*不知张*甲是被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劫夺被羁押人员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在第二现场明知抓捕人员已经给张*甲带上手铐并带离,扔上前阻挠,其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主观故意,对其应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罪量刑,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刑初字第00234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曾用名姚兰英),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 辩护人邱*,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世斌

  • 代理审判员尹鹏

  • 人民陪审员时秀华

  • 书记员贾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