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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1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4)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高刑指字第12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2日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庙城法庭,被告人温*和温4、温5、温*、温*、温*(上述5人均另案处理)参加原告温*诉被告温*等六人赡养纠纷一案诉讼。六被告拒不服从法庭安排,哄闹法庭,其中被告人温*殴打进入该法庭履行职务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朱(男,32岁,怀柔区人)、王(男,25岁,怀柔区人),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朱*伤。

被告人温1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温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1于2013年5月22日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庙城法庭,与温4、温5、温*、温*、温*(上述5人均另案处理)参加原告温*诉被告温4等六人赡养纠纷一案诉讼。六被告拒不服从法庭安排,哄闹法庭,其中被告人温4、温5、温*殴打进入该法庭履行职务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朱(男,32岁,怀柔区人)、王(男,25岁,怀柔区人),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朱*伤。后被告人温1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系怀*院研究室工作人员)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22日9时许,在怀*院庙城法庭有一个赡养的案子开庭,其被怀*院委派到庙城法庭记录庭审纪实,原告是温7,被告是她的六个女儿,开庭时六个女儿都到了,其负责摄像记录,要正式开庭时,被告人温*等姐妹就不让录,温*其他姐妹就从被告席冲出来,抢其的摄像机不让摄像,有的人拽其衣服将其制服拽坏,还撕打其将其胳膊抓破,在这期间围攻其的那几个姐妹中有人不知用什么东西砸在其的鼻子上当时就流血了,其低头一看,地上有一只话筒,后来其出了法庭,有人报警。当时在场的有赵*、刘*、周、赵*、王*,剩下的人其记不清。

2.证人王(系怀柔*法庭书记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2日9时许,在怀柔*法庭,正准备开庭审理原告温7诉被告温*、温*、温*、温*、温1、温5赡养纠纷一案。后温*推开法庭的门冲上法台,对着正在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赵*说:“我要求法官都回避”。审判长赵*当场答复了温*申请回避的要求不合理,并让温*回到被告席上,温*还站在法台上,坐在被告席的温*大声叫喊不让工作人员录像,其他几名被告也大声叫骂,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审理工作,后温1突然冲到其的面前,一拳打到其鼻梁上,将其眼镜打落在地,然后又把其录像机打落在地,其捡起来劝阻她们不要阻碍正常工作并继续录像,温*跑过来推搡其,朝其左脸上部打了一拳,其边退边录,快退到门口时,温5拿棕色书包、法台上摆放的写着原告的牌子砸向其,其赶紧避让,温5从原告席上拿着一杯热水泼向其身上,其还看见朱面部出血了。

3.证人赵1(系怀柔*法庭副庭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5日,原告温*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状告她六个女儿赡养问题,怀*院决定于2013年5月22日9时在庙*大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其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当日9时许,其在大法庭准备对该案公开审理,原告温*,被告温*、温*、温*、温*、温*都已到场,但被告温*还没到场,大家就等着温*。当日10时许,温*到场了,其准备开庭,其他人都进入大法庭,唯独温*不进入,其就让她进入大法庭,她进入后就对其喊:“我已经申请怀*院的所有人都回避了,你们今天甭想开庭”,其答复温*:“已向领导请示,你的回避理由不具有法定回避事由,口头予以驳回”。之后她就跑到法台上对法庭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阻止开庭。其看到这种情况后就离开了大法庭向领导汇报,约两三分钟后,其回到大法庭门口时看见工作人员朱从门里出来,他脸上都是血,其立即进入大法庭,看见里面一片狼藉,温*的六个女儿正在推搡法庭的工作人员,法庭音箱设备的线被拔了下来,还有牌子都被扔到地上,当时现场一片狼藉。

当时在场的法庭的工作人员还有书记员周、王、赵2,法院工作人员朱,陪审员沈、刘*,还有三名法警。其中朱是怀*院的工作人员,他负责摄像工作。

4.证人刘*、李、郝(三人均系怀*院法警)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5月22日9时30分左右,在怀*院庙城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温7诉被告温1等六个女儿赡养一案,原告六个女儿均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温1等人不让在场负责录视频资料的朱*摄像机录像,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法警就去制止她们,但六被告不听劝阻,纷纷从被告席走出来去抢朱的摄像机,还对朱进行撕扯,其中一人拿东西将朱的鼻梁骨处打流血了,有人还将书记员用的电脑掀翻摔坏,现场当时很混乱,经制止无效,庭审无法进行,后郝给法警队队长打电话请求支援,刘*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温1等人却冲出法院大门跑了。

5.证人周、赵*(二人均系怀*院书记员)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5月22日9时许,庙城法庭准备开庭审理一起赡养费的案子。原告是温7,被告是她六个女儿:温2、温*、温*、温*、温*、温5。当时有一名被告没来,后来其他五名被告说等人到齐了再开庭,她们五个人就一直在法庭外面等着。10时许,被告温*到了,除温*之外的五名被告就进法庭了,法官叫几次温*,温*都没有进去。之后法官准备开庭时,温*就冲进法庭不让开庭。她说昨天已经申请怀*院回避了,法官就跟她解释,在前一天已经告知对她驳回申请的决定,因为她申请的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她就不同意,就在法台上大吵大闹,当时法庭里有负责摄像的工作人员,还有庙城法庭的内勤,内勤手里也拿着摄像机。因为温*在法台上大吵大闹,所以法院工作人员就对温*的行为进行摄像。然后温*等六姐妹就阻止法院两个工作人员摄像,六姐妹中有人用东西砸工作人员,拽他们的衣服,还把法庭的电脑、话筒、杯子等物品给摔了。后来法警就上去阻拦,之后有人报警。

被告人温1姐妹六人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大声辱骂并抢夺相机,当时挺乱的,有人突然拿起话筒砸向朱,当时朱的脸上就被砸了一个口子流血了。放在书记员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被推掉在椅子上,刻录机的显示屏也掉在椅子上,话筒也被扔在地上。

周根据庭审录像分辨出温1:穿粉色长袖上衣,白色裤子,浅色鞋,手拿白色小手包。将原告席话筒摔在地上,殴打朱腹部,拉拽王,将书记员桌上的物品推掉地上,推搡朱,用被告席上的话筒砸朱后背,用该话筒砸向朱面部,砸后朱*脸部。

6.证人刘1(系怀*院人民陪审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2日上午,庙*庭开庭审理温7状告六名女儿赡养一案,其过去陪审。10时许,法庭工作人员、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场,准备开庭时,被告方的那几个女的情绪挺激动的,不想让赵法官审理此案,赵法官告知对方法院不支持她的请求,之后这姐几个就开始骂法院的工作人员,看到当时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照相,她们姐几个就围上去阻止拍照并拉拽工作人员。之后她们越来越激动,开始动手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并把照相那个工作人员打伤,满脸是血。后来法警把他们拉开,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法院这边照相的那个工作人员面部被砸伤了,满脸是血,当时挺乱的,应该是她们用什么东西砸的,整个过程温1等六姐妹都动手了。法庭内摆放的东西被扔到地上,具体损失情况其不清楚,法庭当时准备审理此案,因被告闹事导致无法开庭。

7.证人温2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怀柔区庙城法庭开庭审理其母亲和其姐妹六人家庭纠纷一案,其与姐妹抢摄像机。

8.证人温3的证言证明,当天在法庭内,其看见温6、温*、温*、温5等人就跟法院的工作人员纠缠在一起,当时场面太混乱了,其也没注意看谁都干什么,出了法庭后其看见法院有一个工作人员脸上流血了。当天因为这一闹,法院也就没开庭。

9.北京市怀*心京怀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0110、03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朱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王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10.民事起诉状证明,温书金因赡养问题起诉其六个女儿。

11.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朱、王*正在执行公务的司法人员,二人当天手持摄像机摄录经主管领导指派,符合相关规定。法官赵1依法告知温4庭审事项并依法驳回其回避申请。

12.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实本案案发及相关出警情况。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温1到案的经过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1聚众哄闹法庭,辱骂、推搡、揪扯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致使法庭审理工作不能进行,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1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1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故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顺刑初字第1099号
  •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温*,女,1968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嘉玉人民陪审员陈汉民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 书记员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