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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奸、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满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3369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芳

  • 审判员刘华锋

  • 代理审判员王志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