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高院于2008年6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2010年10月29日、2013年7月22日经本院裁定均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4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37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三次、表扬四次,专项表扬二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上,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施*同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施*。2007年5月15日入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永杰
审判员王国恩
审判员贡文忠
书记员苑世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