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何**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份,被告人何*伙同肖*、崔*、蔡*、刘*、姚*(以上被告均以判刑),在涿州市广场东侧新东方快捷酒店洗浴内限制被害人冯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四被害人进行违法卖淫活动。被告人何*于2013年8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为,被告人何*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何*伙同肖*、崔*、蔡*、刘*、姚*(以上被告均以判刑),在涿州市广场东侧新东方快捷酒店洗浴内限制被害人冯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四被害人进行违法卖淫活动,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被告人何*于2013年8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于2013年8月28日到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投案。

2、被告人何*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时候,肖*找其让其和他一起带小姐挣钱,过了几天肖*让其和他一起去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其和肖*、崽子还有不认识的小伙子,吃饭的时候肖*出去了一趟,过了没多长时间,他坐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来了,然后就让其几个人上了车。快到安新的时候,肖*对其几人说:“咱们抢两个小姐去,这里有三把刀,一会你们拿刀的就下车跟着去抢小姐,没刀的就帮忙开车门,让女的上车。”然后肖*就给了崽子和那个其不认识的小伙子每人一把刀,肖*自己拿着一把。车行驶到一个有KTV的路上,正好有两个女的从KTV里出来,肖*说就弄她们,其几个人都下车了,其看到他们三个上去拽那两个女的头发,其赶紧把车门打开,他们三个就把那两个女的推进了车后座上,其和其不认识的小伙子在后面看着那两个女的,肖*和崽子坐前座,上车后那两个女的不老实,肖*用刀打了那两个女的几下,那两个女的才老实了。其几人开车到了容城段庄村,肖*把刘*找来,还找来商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其和肖*他们就坐面包车到了涿州广场对面一个没开张的洗浴内,肖*让崽子和斌子把那两个女的带上楼,其和刘*跟着肖*也上了二楼,肖*让这两个女的分别待在两个屋里,让其看着其中一个女的,肖*问其看着的那名女子是干什么的,那女子说她在厂子里上班,肖*就让这女的离他近点,然后肖*就用脚踹了那女的肚子一脚,把她踹躺在地上,肖*让那个女的站起来,接着问她是干什么的,那个女的说是在KTV上班,肖*又踹了她一脚,然后对她说她们干小姐的在哪都是挣钱,在这里干也一样,然后肖*就让其和斌子互相换着看着这名女子。到了第三天肖*和崽子、刘*、姚*出去了,到了晚上他们又带了两个女的回来,其中一个被斌子打了,肖*让其几人看好这几名女的别让她们跑了。这期间其知道有两个女的卖了两次淫,刘*负责收费。这个地点是杨*提供的,后来其和肖*说其不想干了,肖*也没说话,刘*也想回家,肖*就给了其和刘*每人200元钱,其和刘*就走了。

3、涿州市公安局拘留证复印件5张,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张,逮捕证复印件1张,证实2011年8月9日肖*、崔*、蔡*、姚*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25日对涉嫌强迫卖淫罪的刘*予以逮捕。

4、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肖*给其打电话说没钱给车加油了,让其给他送100元钱,其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村口把钱交给他后,看到崽子也在,肖*让其去村里把商某某叫出来,大约凌晨一点多,商某某开车出来,肖*让其和他一起到涿州的酒店洗浴干活,当时其想挣点钱,就同意了,上车后,其挨着斌子坐,商某某开车,面包车后面躺着三个人,有两个女的,崽子躺在两个女的中间,都没说话。到了涿州快捷酒店,何*和崽子带着一个女的,斌子带着一个女的上了楼,肖*从商某某的面包车内拿出三把砍刀也上了楼,到了二楼后肖*让其和商某某在大厅休息,他们就带着两个女的到了一个房间,其当时想看看他们干什么,就凑到门外面听,听到门里有抽嘴巴的“啪啪”声,还有女的求饶的叫喊声,后来其和商某某就去大厅睡觉了。第二天肖*让其和斌子去二楼看着那两个女的别让她俩跑了。第三天下午肖*找到其让带着这两个女的去楼上让客人挑选,那个胖些的被选了,其就带着那个瘦点的回到二楼的房间,过了没多久,那个胖一些的女的自己回到了二楼,其继续看着她们。第三天下午,肖*带着其和肖*、崽子、姚*去张坊找小姐,肖*让其和姚*在半路下车等着他们,他们就开车走了,等了大概一个多小时,他们开车带回来两个小姐,肖*让其坐在后座和崽子一起看着那两个女的,姚*坐副驾驶,在路上其中一个女的说要上厕所,崽子就扇了那个女的一个嘴巴,并让她们蹲下别说话,把头趴在其和崽子腿上。回到洗浴后,崽子和何*分别按着那两个女的脑袋带她们上楼了。其就回宿舍睡觉了。到了第四天,肖*让这四个女的都上三楼房间里屋待着,其和其他几个在外屋看着她们,后来何*问其回不回家,其说想回家,就和肖*说了一声,肖*给了其和何*每人200元钱,说是这几天的工资,当晚其二人就回家了。第二天其回来之后发现洗浴没人了,一打听才知道警察把他们抓走了,其就吓跑了。肖*安排其看着这四个女的,和其说过让这几个女的卖淫给其几人挣钱,她们四个卖淫不是自愿的。小姐卖淫一次的价格是150元,由客人直接交给肖*和崽子,其见过有两个客人把钱交给肖*钱,共300元钱。

5、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的时候,其村的肖*说用其的面包车有事,其说其喝酒了,不能开,他说他有司机,其这辆车是新的,不愿让别人开,也就跟着上了车坐在副驾驶位上就睡着了,大概过了几个小时,其被肖*叫醒,下车后看到是一个院子,一同下车的还有其同村的刘*,肖*让其和刘*在二楼的大厅睡觉,他就进了其中一个房间,其和刘*不知怎么回事,要跟着过去看看,肖*出来对其们说你俩睡觉去,其没多想就找了个沙发睡觉了,第二天早晨其问刘*说这是哪里,刘*说是涿州,其说其家里还有事,刘*就把其面包车的钥匙给了其,其就开车回家了。

6、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破案经过复印件,证实该队于2011年8月9日在新东方快捷酒店洗浴内将涉嫌强迫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肖*、崔*、蔡*、姚*抓获。

7、同案犯肖*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份,杨*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涿州开了一个洗浴,让其帮助找卖淫的小姐。8月份大约3、4号,其和“崽子”、“斌子”一起在安*县城一歌厅门口,看见从歌厅出来两女一男,其和崽子、斌子一人拿一把刀下了车,那个男的看到其就跑了,其和崽子、斌子把那两个女的架上车带回到段庄村。其向其朋友商某某借了一辆面包车,把那两个女的放到面包车上带到涿州杨*的洗浴里,并把她们身上的钱、手机、一枚戒指、一个小金佛收了起来,目的是怕她们有手机和外界联系,有钱能跑回家。这些东西都由宏*保管,放在三楼其和他们住的屋子里。其问那两个女的是干什么的,哪的人,她们一个说是歌厅小姐,另一个说是在一家鞋厂上班,不想干了,也想到歌厅当小姐,其当时打了一个女的一耳光,吓唬她们,并告诉她们是来卖淫的,其中一个女的说她有性病,不能当小姐,其认为她骗其,就踹了她一脚,斌子打了她一耳光,后来安排她们在这住下了。她们来后第三天,在歌厅当小姐的那个女的出了两次台(指卖淫)后,其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安*的这两个女的被劫过来三、四天后,其提议让崽子、姚*、宇*和其一起去张*看看,那里小姐多,其就开姚*的一辆银灰色轿车带着他们到了张*找到一家“炮房”,付了800元嫖资,接了两个小姐出来,一个叫小崽,另一个其没问,接上她们后就直接开车回到了涿州,放到了洗浴里面,并和她俩说是让她们来卖淫。强迫这几个女的卖淫是为了让她们帮其赚钱花,当时杨*和其商量的是,杨*管其们几个人吃住,其和其他几人给他看着小姐,防止她们跑了,每个女的卖淫一次杨*给其提10元钱。其就知道其中一个东北的女的,外号叫小*的女的卖过两次淫,一共挣了400元钱,这钱其让宏*收的,平时买东西花了。参与强迫卖淫的人有其,崽子,大名叫崔*,容城县人,22岁;斌子(蔡小斌),20岁左右,容城县人。其还雇了磊*,大*(也许是何*),容城县人,20岁左右;宇*,大名叫刘*,容城县人,30岁左右。还有洗浴的老板杨*。其负责给洗浴找小姐,崽子、斌子、磊*和宇*负责管理小姐。姚*20岁左右,涿州市人,他是洗浴的人,在洗浴里负责日常管理,不知道他大名。其把作案用的两把刀放在洗浴三楼的窗台上了。刀大约三、四十公分长,其中一把缠着黑色的绳子,刀身是直的。另一把刀把是棕红色、木质的,刀身有点弯曲,另一把刀其不知放在什么地方了。

8、辨认笔录2份,证实通过肖*的辨认,辨认出和其一起参与强迫卖淫的磊磊就是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的何*;辨认出提供洗浴地点的就是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的杨*。

9、同案犯崔赛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其和蔡*在肖*阁家,肖*阁对其二人说找些小姐挣钱花。肖*阁把雷*、宏*也叫来了,吃完饭宏*走了,其和肖*阁、蔡*、雷*四人租了一辆黑色三厢夏利车去了安新县,坐车转了一会看到两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在大道上走着,肖*阁说这两个女的像小姐,其四人就拿着随身带的刀下车冲那三个人过去,她们中的那个男的看到其四人后转身就跑了,其和另外三人用刀威胁那两个女的,强行把她们推上夏利车,在车上雷*把这两个女的的手机抢过来,让她们别动,老实点。带着那两个女的回到容城县段庄村后,肖*阁开来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其四人带着这两个女的来到涿州,把她们关在了警察抓其的那个地方,具体地址不清楚。把她们关到房间里不让出来,蔡*负责看着她们,肖*阁单独和她们谈了一次话,具体说什么其不知道。第二天姚*也来了,肖*阁把宏*也叫来了。宏*来后,其、宏*、肖*阁、姚*四人开着姚*的银灰色马自达牌轿车去了涞水县和张*交界的地方转,想再找两小姐带回来,肖*阁看到一个美容美发店有卖淫女,给了那个老板800元包夜钱后,其和肖*阁就把那两个小姐带出来,在路边接上姚*、宏*后直接开车往涿州走,在车上那两个女的感觉不对劲要下车,肖*阁就说让她们老实点,别说话,其和宏*让那两个女的蹲在后面,那两女的害怕就低头呆着。回到涿州,把这两个女的也关在警察抓其的那个地方。其随身带的刀子长约40公分,宽约8公分,单刃刀,刀把缠黑绳。第二次以包夜为名骗来的那两个女的是自愿卖淫的。另外两个女不自愿,其和其他人就打她们,也用刀子吓唬过,其几个人一直盯着她们,防止她们跑了,来了嫖客让她们去卖淫,她们也就听话的去。肖*阁是其几人的头,什么事都是他安排。宏*负责收小姐卖淫的钱给肖*阁,雷*、斌子、其负责看着小姐,不让她们跑了。杨*是洗浴的老板,给小姐卖淫提供场所,姚*是洗浴的人,他负责买东西,带嫖客。

10、同案犯蔡*的供述,证实2011年7月29日左右,其和崽子、磊*在蛋子家商量从KTV里弄两个女的,让她们卖淫,从中挣点钱花。2011年8月3日晚21点其在蛋子他们村的一个饭店找到蛋子、崽子、磊*,蛋子让其们去他家拿了几把砍刀,其四个就打出租车到容城县城,23时10分左右在安新县城中心街几个KTV附近找目标,看到一个男子和两个年轻的女的要去KTV,蛋子在车上安排斌子和磊*负责把女的弄上车,其和崽子负责吓唬那个男的。他们让出租车靠过去,蛋子和崽子下车拿着砍刀追那男的,其和磊*把那两个女的拽上车后,蛋子和崽子回来了,让出租车往涿州市去,在车上蛋子对那两个女的说让她们把手机和钱、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不许说话,说话就揍她们。那两个女的没反应,其就说,让你们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她们把东西拿出来后,其就把东西都给了蛋子。8月4日凌晨3点多来到涿州市广场附近的东方快捷酒店后院的一个洗浴,把她们关在了洗浴二楼的一间屋子里,在屋里蛋子问那两个女的叫什么,卖过淫没有,那两个女的不说话,蛋子就抽她们嘴巴,踹了她们几脚,后来蛋子让其和磊*、崽子揍她们,其打了一个叫小*的嘴巴,过了一会,蛋子就让其带着小*去了隔壁的屋子,在屋里蛋子问她叫什么,干什么的,卖没卖过淫,那女的说她在鞋厂上班,说另外那个女的是卖淫的,后来把这两个女的放在一起,其和宏*一直看着这两个女的,姚明负责给买饭。8月6日晚上23时左右,蛋子又从涞水弄来两个东北女的,把她们关在了三楼,并让其去吓唬她们,其上去后抽了那个叫小不点的两个嘴巴,之后其一直看着小不点,东北这两个女的来后的第二天就把她们四个关在了一起,在这前蛋子对她们说了卖淫的规矩和注意事项,到晚上有两个嫖客,宏*把她们四个带下去让嫖客选台。限制安新那两个女的四、五天,东北那两个女的两天,就被公安抓获了。在抓获前,她们四个都卖过淫。在洗浴内其负责看人,蛋子是头,他负责组织卖淫,其和其他人都听他的。蛋子大名叫肖*,男,26岁,容城县南张乡段庄村人;崽子大名崔赛,男,20岁,容城县吴方村人;磊*,男,24岁左右,容城县南张乡段庄村人;宏*,男,29岁,容城县南张乡段庄村人。

11、同案犯姚*供述,证实其和杨*一起开洗浴,他让其负责购买洗浴里面小姐卖淫用的避孕套和湿纸巾,其还帮着小*他们从涞水强行带了两个小姐来洗浴卖淫。2011年8月4日上午,其在洗浴上班,看到小*他们几个人在二楼,小*说是杨*让他们来的,杨*和其介绍了小*,嘱咐其以后有什么事多照应着点他们。其看见小*他们的人分班看着他们带来的那两个小姐,她们去哪都跟着。8月5日中午的时候,杨*带来一个瘦高个的朋友,让其给安排一下,其知道是给他安排小姐嫖娼,其问杨*的朋友是他自己挑还是其帮他挑一个,他朋友说他自己挑,其就带着他到了小姐在二楼住的宿舍,他从两个安新的小姐里面挑了一个,其告诉他从哪个客房办事都行,其就走了。杨*的朋友大概二十多分钟后走了,其不清楚那人给钱了没有。那个女的就继续回到她们住的宿舍被人看着。8月6日中午吃饭的时候,小*对其说下午去涞水接个人,其问接什么人,他说不让其管,只管去就行了。下午三点左右,其开着其的银灰色车牌号为冀FVH263的马自达轿车带着小*和他两个弟兄,好像一个叫崔*,另一个叫雷*。大约是晚7点左右走到张*到涞水的路上时,小*说等会他先找个地方找小姐嫖一下,然后问问能不能包夜,如果能包夜的话就以包夜的名义骗两个小姐回涿州。然后小*就把其和那个叫雷*的放下车让二人在路边等着,他和崔*开车走了,后来崔*回来从其这里拿了三百元嫖娼的钱,过了将近一个小时他们回来接上其和雷*,其上车后,发现车后座上坐着两个女孩,小*开车,走了一段路后,后座上的那两个女的就问什么时候回去,小*大声吓唬她们,让她们别说话,老实点,后座上的两个人就把那两个女的按到车座下面,把她们的头按在各自的腿中间,这时那两个女的就不敢说什么了。回到洗浴后小*的那两个弟兄用手捂着那两个女的眼睛把她们带上楼,当天晚上快到凌晨时,杨*到洗浴找其说一会有一个朋友过来让其安排下,并说现在小姐卖淫的钱都归小*他们收,就让其负责带嫖客选小姐、买东西。没过多长时间,杨*的朋友就过来了,其见过他,是洗浴北侧多啦A梦饭店的经理,其就带着他去找安新的那两个小姐让他挑,他挑的偏胖的那个女的就到二楼客房去了。在强迫妇女卖淫这件事上是杨*找的小*,让他带小姐来洗浴进行卖淫活动,小*负责找小姐,威胁、恐吓小姐,强迫她们卖淫。认识其的人都叫其姚*。

1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大概在2011年8月3、4号凌晨1点左右,其和西*(许某某)还有她的弟弟成成从安新县一KTV唱完歌沿着路往北走,快到安新广场的时候,一辆夏利轿车停在其前面,从车上下来三个拿着砍刀的男子冲其三人过来了,其吓的往回跑,那三个人把成成轰跑了,拿着砍刀把其和西*弄上车,后座的那两个男的让其和西*把手机、钱都掏出来,不许说话,说话就打其二人,并把其放在裙子兜里的手机掏走了,其被他们压着脑袋不让抬头,他们把二人拉到一片玉米地里的小路上,让二人下车,开车的司机和小蛋就把夏利车开走了,过了十多分钟后他们又开来一辆大面包车,车上一共坐了四个人,开车的司机换了,原来的司机坐后面,斌子、小蛋、崽子轮流坐在其旁边看着其和西*,天快亮的时候,其和西*被带到涿州广场东侧的一个还没开张的洗浴二楼,小蛋问其是否在洗浴里上过班,其当时听他这么问,就知道他们是想逼其卖淫,其说不想,小蛋和斌子就用手打其脸,小蛋又踹了其肚子一脚,把其踹躺在地上,他让斌子看着其,他就去找西*了,过了没多长时间他们让其去西*那屋子,小蛋看到其过来又踹了其肚子一脚,把其踹躺在地上后小蛋就走了。斌子和宇哥的人看着其二人。第四天其在三楼看到还有两个女的,她们说已经来了三天了,也是被抢来的,都被逼着接过客。其接了一个客人。蛋子规定其和其他几个女的接客的时候客人给的钱必须交给他,包括小费。

1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证实其是2011年8月4日早晨被6名男子带到涿州一洗浴内,具体地点不认识,那几个男的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就听他们互相称呼姚明、蛋子、斌子,崽子,宇*,还有一个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8月4日凌晨其、冯某某、宋*从安新燕赵黄金台KTV下班回国税局宿舍,行至安新县市区雁领路火辣风KTV门口时,从身后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车上下来四名男子,是蛋子,斌子、崽子和那个不知什么名字的人,每人手里都拿着砍刀,他们用砍刀背砍了其右下臂两下,把其和冯某某推进车里,宋*不知哪去了,斌子和那个不知名字的人坐在其和冯某某旁边,蛋子和崽子坐在副驾驶,他们按着二人头不让抬头,走了约半个小时,在一块棒子地边上,又把二人弄上一辆面包车,蛋子、斌子、崽子、宇*和那名男子开车把二人拉到了涿州一洗浴,当时天刚亮,到洗浴后蛋子、斌子、崽子把其带到一个房间,冯某某被其他三个人带到另一个房间,蛋子让其跪下,问其是在安新是否卖淫,其说不卖,他就打了其一个嘴巴,蛋子、斌子就出去了,崽子在那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蛋子把其和冯某某关到同一个包房,宇*和斌子看着其二人,也不让说话,第三天下午斌子把其和冯某某带到包房内说有人选台,一个四十来岁的男的选的其,斌子就把一个避孕套给了其,把冯某某带出去了,其就和那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到了洗浴的第四天,冯某某和其说昨晚他们把她叫出去在包房陪客人着。到了下午,崽子和斌子叫其出去说有选台的,这时其发现有两个东北口音的女孩跟其一起选台,那客人选的其,蛋子把两个避孕套给了其,他们就都出去了,其就在那包房内和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凌晨的时候斌子叫其说有人找,把其带到一个包房内,蛋子在那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在洗浴被看管了五天,一共接了两个客人,具体多少钱不知道,钱都在他们那里。

1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大概8月6日,其和王某某在石亭镇落宝滩的一个足疗店上班,晚上8点多蛋子和崽子来足疗店里接其和王某某一起去吃饭,说半个小时就能把其二人送回来,其和王某某就跟着他们上了一辆银灰色的轿车,车开到张坊,蛋子在涞水一大桥那儿接上姚*和一个瘦高个,姚*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瘦高个在驾驶位后面,瘦高个和崽子把其和王某某夹在中间,车路过张坊的饭店,他们没停车吃饭,其感觉不对劲想下车,他们不让,崽子抢其手机其不给,他就打了其一个嘴巴,然后把其的手机,一个豹纹的小手包,里面有一个棕色、长款的钱包,王某某的一个粉蓝相间的大包抢了过去,崽子拿出一把折叠的匕首,让其和王某某蹲在后面,拿着匕首指着其的脸说让其二人老实点,不听话就捅二人,车开到涿州收费站的时候,崽子和那个瘦高个按着其和王某某的头,不让别人看到其和王某某,然后把二人拉到涿州广场新东方快捷酒店洗浴后门,有两个男的捂着其和王某某的眼睛,把二人带上三楼,崽子就把二人分开了,崽子进屋后打了其两个嘴巴,并把其银行卡拿走了,斌子进来后让其坐在床上,给了其两个嘴巴,让其老实点,否则弄死其,之后斌子就一直看着其。第三天下午蛋儿让其去接客,崽子和斌子把其与其他三人带到二楼,其说来月经了,他们让其回去了,王某某和那两个女的就进去选台了,晚上王某某偷偷告诉其说她用客人的手机给她男朋友发信息了,让其放心,没多久警察就到了。

1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8月6日晚8点多,其和刘某某在石亭镇落宝滩的一个足疗店上班,晚上8点多的时候崽子和蛋子来足疗店接其和刘某某说出去吃饭,半个小时就把其二人送回来,其和刘某某跟着他们上了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蛋子开车,崽子在副驾驶后面挨着其二人坐,车开到涞水一个大桥那,蛋子接上姚*和一个瘦高个,姚*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瘦高个和崽子把其和刘某某夹在中间,车路过张坊饭店没停车,其感觉不对就想下车,他们不让,崽子把其和刘某某的手机和包都抢了过去,还打了刘某某一个嘴巴,快到涿州收费站的时候崽子和宏宇分别按着其二人的头,怕收费站的人看到其和刘某某。然后他们就把其和刘某某弄到涿州广场新东方快捷酒店洗浴楼上后就把其和刘某某分开了,蛋儿和磊子把其带到二楼右侧第二间屋子,小不点被崽子和*带到右侧第一间房,其进屋后,蛋儿恐吓其,崽子还拿刀子威胁其说让其在洗浴坐台当小姐,不然其的下场会很惨,其害怕就假装答应了。他们留了磊子在屋里看着其,第二天早八点多他们叫其上楼去,在走廊上其看到刘某某被斌子带着,磊子把其带到楼道紧头的左侧房间里,其进去看到斌子还带了两个其不认识的女孩在里面站着,四人被看着打扫卫生。晚上1点多,崽子喊其下楼,其下去到2号房间,看到屋里有一个白天和其一起干活的黄头发的女的在低头坐着,崽子、蛋儿在那里吸毒。他们吸完毒后,蛋儿就把其带到另一个房间,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三天晚上,蛋儿让其去楼上左边第一间房间去接客,进屋那客人问其是不是新来的,其哭着说自己是被人掳来的,那客人就把手机借给其让其给其对象发了信息。后来警察就来了。其接客时看到宇*在外面先收钱,才让客人进其的房间,具体收多少其不知道。

16、物证照片、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在姚*在场的情况下,搜查其伙同他人强迫妇女卖淫的涿州市广场东侧东方快捷酒店内在建洗浴,在三楼南侧一房间内发现两把砍刀及一盒避孕套,并将上述物品扣押;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海南马自达,车牌号为冀FVH263轿车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吸毒用的工具被依法提取;手机四部、金佛吊坠一个、粉蓝相间大包一个、豹纹中型手包一个、棕色长款钱包一个、人民币834元、银行卡一张被依法扣押;HOSIN白色手机一部,人民币530元发还被害人许某某;金佛吊坠、OPPO粉色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冯某某。

17、辨认笔录3份,证实经冯某某的辨认,指认出涿州市广场东侧东方快捷酒店楼后,通过该楼房南侧的小门上楼就能到达其被强迫卖淫的地点;辨认出强迫其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磊*,经查其系何*,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人,辨认出强迫其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杨*,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人,犯罪嫌疑人刘*,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人,犯罪嫌疑人刘*,系保定市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人。

通过犯罪嫌疑人姚*的辨认,辨认出洗浴的老板杨*是其同伙。

18、肖*、崔*、蔡*、姚*违法犯罪三联单。

19、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04)容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1月14日被告人肖明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雨犯强迫卖淫罪已判刑。

21、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刑初字第74号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肖*、崔*、蔡*、姚*已判刑。

2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是其姐姐的孙女婿,其于2013年8月28日带何*到公安机关投案。

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何*的身份。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峰伙同他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多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的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涿刑初字第391号
  •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曾用名何*,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容城县。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柴秋瑾

  • 代理审判员裴燕

  • 代理审判员张聪彦

  • 书记员王大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