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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邹**等组织卖淫罪,贺**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容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邹*、刘*、辛*犯组织卖淫罪,指控被告人贺*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辛*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邹*、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组织卖淫罪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以牟利为目的开设玉鼎洗浴,雇用被告人邹*、刘*、贺*、辛*等人分工管理浴池,在浴池内组织唐*、王*、翻炒、张*、刘*、刘*、侯*、张*等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赢利。

二、强迫卖淫罪

2013年9月份,崔*向邹*提出让牛*(刘*)来容城县卖淫,9月21日邹*让崔*给牛*打电话,谎称请牛*来保定消费,牛*姐妹到达保定后,邹*、崔*将牛*姐妹带到容城,后邹*、贺*将牛*带到出租房,谎称崔*欠钱,已将牛*抵押给他们,让牛*去卖淫,遭到牛*拒绝。贺*拉扯牛*,刘*阻止贺*,遭到贺*的殴打,牛*害怕刘*被殴打,便同意卖淫,后邹*、贺*将牛*姐妹带至容城县“玉鼎”洗浴中心,强迫牛*卖淫。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书证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邹*、刘*、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我接手这个洗浴后,我让刘*甲帮我经营。邹*和我不存在雇佣关系,他带小姐过来卖淫,我提供场所。我说过不让他们强迫小姐。辩护人杨*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平与被告人邹*是合作关系,邹*控制的卖淫人员他自己管理,不受张*平管理,张*平对自己管理的卖淫人员没有强迫行为,而邹*多为强迫、诱骗、哄骗卖淫人员卖淫,甚至施以暴力。张*平在本案中参与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张*平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辩称,我给张*打工,没有强迫行为,我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刘*甲辩称,卖淫的钱我得不到,我主要负责收钱。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甲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受雇于张*,在“玉鼎洗浴”开单、收银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客观上对组织卖淫起到了协助作用,刘*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辛*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辛*受雇于张*,在玉鼎洗浴的职责是“收银”“开单”“采购”,不具有组织卖淫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只对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起到了协助作用。被告人辛*初犯,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在容城县城西经营玉*洗浴,雇佣被告人刘*、贺*、辛*等人分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刘*任带班经理,负责管理服务生,同时负责开单、收银。被告人辛*与刘*两班倒,负责管理服务生,同时负责开单、收银,并将所收款项、单据交给刘*,由刘*放到被告人张*的房间,由被告人张*统一管理再分配。被告人贺*为服务生,负责带嫖客挑选卖淫人员。2012年开始玉*洗浴通过容留、招募等手段组织王*、范*、张*、王*、张*、冯*、李*、刘*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邹*在该洗浴单独控制崔*、唐*、杨*、侯*、张*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邹*从其控制的卖淫人员卖淫所得中抽取二成。被告人贺*带牛*卖淫,并从其卖淫所得支付其消费。张*统一制定卖淫价格,并从卖淫所得中抽取三成。玉*洗浴统一卖淫价格,统一安排嫖客选台。

2013年3、4月份,范*在玉鼎洗浴两次向韩*卖淫,韩*在吧台支付嫖资。

2013年4月份的一天,张*在玉鼎洗浴207房间向贾*卖淫,价钱是150元。

2013年5月至9月,王*甲三次在玉鼎洗浴向王*丁卖淫。

2013年9月2日下午,王*、唐*分别在该洗浴二楼房间内向嫖客卖淫时被当场抓获。

2013年7月份,被告人邹*伙同陶*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唐*、杨*骗到容城,晚上将唐*、杨*带到安新县申明亭一个废厂子里,通过威胁、用电警棍恐吓等手段迫使唐*、杨*到玉鼎洗浴卖淫。

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邹*伙同崔*以邀请牛*(刘*)消费为名,将牛*及陪伴的姐姐刘*骗到容城县,晚上,被告人邹*、贺*将二人带到出租房,谎称崔*欠钱,已将牛*抵押给他们,让牛*去卖淫,遭到牛*拒绝。刘*阻止贺*拉扯牛*过程中,遭到贺*的殴打,牛*害怕刘*被殴打,便同意卖淫,被告人邹*为防止牛*对外联系拿走牛*手机。后邹*、贺*将牛*姐妹带至容城*浴中心,强迫牛*卖淫。

刘*离开玉鼎洗浴后于2013年9月29日向涞源县公安局报警,容城县公安局次日将牛某解救,并抓获本案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供述,在容城城西经营玉鼎洗浴,2012年上半年刘*甲到我洗浴,由刘*甲具体管理,男服务生有辛*、贺*、张*、崔*、李*等人,我负责给发工资。邹*、邹*控制着6号、13号、15号、16号、17号、18号(已离开)、20号、21号服务员,二人挣提成,服务员卖淫挣的钱我提三成,另外七成邹*怎么分配我不管。另外还有几个小姐刘*甲负责管理。辛*负责买啤酒、饮料等,偶尔也负责收钱,贺*负责带服务员“选台”。单子中的“平台”就是歌厅、洗浴挣的钱,“大台”就是服务员卖淫挣的钱。卖淫一次150元,“包夜”400元,价格是我定的。

2、被告人邹*供述,又名邹*、别人也叫我周*。玉鼎洗浴的老板叫张*,刘*甲是经理,辛*站吧台,家*、张*、帅宾是服务生。一楼是洗浴、歌厅,二楼是卖淫的地方。卖淫一次100元到300元不等。有客人时三个服务生领着小姐去让客人选。每次都是刘*甲和辛*收钱,然后把钱交给老板张*。我2012年正月到玉鼎洗浴组织小姐卖淫,有唐*(工号6)、张*(工号15)、小*(工号17)、还有13号、16号共5个小姐,她们都得听我的。我就是“鸡头”,我管着一部分小姐,所以我挣提成。她们卖淫的钱老板要三成,我要两成,剩下的给小姐。每次都是我从张*手里支钱,然后一点点给小姐,怕他们走了,为了控制他们,就说年底给清。玉鼎洗浴另外还有9个小姐,工号分别是1、2、3、5、7、9、10、21、30号,这些小姐中21号由帅兵带着。老板知道这里卖淫嫖娼,洗浴里有避孕套。小姐找老板张*支钱,一两个月和老板对一次账。

2013年7月份,我和陶*从容城汽车站接唐*和一个姓杨的(13号),把她们弄到了安新县申明亭一个废厂子里,我对她们说是骗她们来的,让她们来就是让她们陪唱、接客。她们不同意,我当时拿着一个电警棍,我就放电吓唬她们,她们就同意了,然后在一个旅馆住一晚上,第二天把她们带到了玉鼎洗浴开始当小姐。

十多天前,我让崔*以消费为名把小雪(牛某)、小*(刘*)叫到保定,然后我们把她们接到了容城,为了让她们卖淫,我让帅*对小雪说崔*欠我们3000元钱,崔*把她们抵押了。我和帅*安排她们在出租屋住下,我对小*说让她们当小姐。小*阻止帅*拉扯小雪时被帅*踢了一脚,把小*踢哭了。我怕小雪和外边联系,拿走了小雪的手机,后来帅*打电话说小雪同意在这里当小姐了。我把这事和刘*甲说了,他和我到了城西小区租房处待了会,我把手机给了小雪就回洗浴了。第二天我和帅*把小雪和小*带到了洗浴,当天晚上小雪就开始上班了。三四天后小雪说我强迫她在这里当小姐,我拿镐柄吓唬她。当时帅*、小*也在场。因为怕小雪跑了,她出去我们就派人跟着她。

3、刘*甲供述,又名电波,我在容城县玉鼎洗浴任带班经理,老板是张*,我的工作和职责是张*安排的。我负责前台收银、管理男服务生。我和辛*在前台两班倒。男服务生邹*、邹*、贺*负责二楼的小姐,中午贺*负责对小姐们点名。洗浴里有15名女服务生,她们每个人都有数字代码,陪客人由我们前台下单子。陪酒唱歌的叫平台,发生性关系叫大台。新来的发生性关系一次200至300元,后改为一次100或150元。小姐卖淫的钱老板要三成,小姐要七成。我的工资每个月三四千元。一般邹*、贺*、邹*在二楼和小姐们待着,客人来了他们就招呼小姐过来,让客人选小姐,给客人开房间并谈好价钱,他们填个单子,并告诉我价钱和女服务员的号码,我再下单子,下班我就把单子和二楼填的单子收起来,连现金一起放到张*的房间。辛*那班的单子和钱也交给我放到张*的房间。张*根据单子金额区分平台和大台。新来的服务员外出一般由邹*或贺*陪着外出,怕她们跑了。我们老板说过,卖淫自愿,不让打服务员。

4、被告人贺*供述,还叫帅兵,也有人叫我何*。玉鼎洗浴的老板是张*,经理是刘*甲,我、催*、张*、辛*是服务生,还有十四五名小姐。老板和刘*甲管理我们,老板三四天或一星期来一次。经理刘*甲和辛*负责在吧台收钱,我负责在歌厅送酒水,也负责带客人选小姐。每天中午12点半我在二楼大厅叫号点名,让小姐化妆,1点开饭,吃完饭后到二楼上班,有时一楼歌厅不忙,我上二楼带客人选台。每次对客人都问是否做保健,做保健150元,就是发生性关系,“包夜”400元,如果看中了哪个小姐,选好后给客人安排二楼房间。小姐代码是1、2、3、4、5、6、7、9、10、11、13、15、16、17、21号,21号叫小*。我带着小*,就是花她点钱,我的消费都记在她身上。

9月21日晚上邹*从外边回来说给我介绍一个小姐,邹*让我对个小的那个人说崔*欠我们钱把个小的抵押给我们了。我们把她们带到了城西小区租的房子。在租住房我对小雪说崔*欠我们3万元钱,把她抵给我们了,我让小雪卖淫,她不同意。她们姐俩手拉着手坐着,我拽小雪手让她们放开,她们不放,我就踢了小雪胳膊一下,把小雪拉回有床的卧室。我踢她就是吓唬她,让她卖淫。小雪同意卖淫后,邹*拿走了小雪的手机和400元钱。我给邹*打电话,他回来把手机给了小雪。第二天中午邹*买来饭,吃完饭他又拿走了小雪的手机。傍晚他打车把我们接到了玉鼎洗浴,他们三个人商量好小雪在洗浴叫小不点,小*叫宝宝。我安排小雪21号、小*20号。在洗浴小雪对邹*说她是被骗来的,被邹*知道了,邹*在201房间打小雪耳光,还拿镐柄要打小雪,吓唬她,还说把他拉后院埋了。

5、被告人辛*供述,张*是玉鼎洗浴老板,是我姐夫,我在玉鼎洗浴负责管理服务生和吧台收银。男服务生有崔*、张*、贺*、邹*、刘*甲,最近有小姐15名。张*三四天就把一万元左右的收入提走,每天有10至20人在玉鼎洗浴嫖娼,客人到了玉鼎洗浴先和吧台提出要求(找小姐),然后我们让客人到二楼大厅选小姐,客人选好后带到单间发生性关系,小姐本人到吧台报编号,吧台填好单子,客人嫖娼后到吧台结账。我们这里带小姐的叫邹*,平时人们叫他周*。他带6、13、15、16、17、21号小姐,卖淫所得张*和周*分,周*再给小姐们分。其他的小姐归玉鼎洗浴管理,张*知道小姐的编号。10号是拐立新带来的,我问他出大台不,他说出才把她留下。

6、证人王*甲证言,玉鼎洗浴老板叫栓*。2013年4月23日经刘*介绍到容城*浴中心坐台,就是陪唱、卖淫。玉鼎洗浴有15名小姐,我在洗浴的名字叫小*,编号是1号,平常人们叫我“老壹”,另有刘*编号8号,王*编号11号,张*编号3号,冯某编号10号,唐*编号6号,李*编号7号,范*编号5号,李*编号9号,其余的就记不清了,平时客人选台时服务生就喊我们编号。玉鼎洗浴有4个男服务生,崔*、辛*、张*,另有一个叫“帅*”的。卖淫一次150元,包夜400元,三七分成。平常我们支点日常花费,年底结算。

7、证人唐*证言,两个月前我村杨*说找陶*到河北保定上班,问我去不去,我俩就坐车到天津,又到容城,陶*把我俩接到了一个地方,陶*说是三台,说厂子不给开门,先在网吧玩会,到了晚上陶*带我俩去了一户二层楼的人家,把我和杨*分开,周*说我们跟谁来的就是被谁骗了,我的工作不是鞋厂,是陪唱和接客(发生性关系)。周*拿着电警棍吓唬我,说把我卖了,我就答应了。到了玉鼎洗浴我和杨*求陶*说我俩拿钱放了我俩,陶*说小**(张*)开始也说拿钱,现在不也干了么。陶*和周*说了这事,周*说“你看不出来么,你来了必须干”,后来我就同意了。我刚到的时候,服务生优先推荐我,接客一次300元,后来就收150元。我也不知道我挣了多少钱,我只记得从张*那里支取过500元、600元还有几次100元的。玉鼎洗浴的老板个子不高挺胖,我们叫他栓*哥。管理人员有辛*、电波哥、周*、周*,辛*、电波哥收我们接客的钱,周*、周*管理我们几个被骗过来的人,主要有我、侯*、张*、杨*、还有17号不知道叫什么,我的代号是6号。我有几次外出都是栓*、周*、周*他们跟着,也没机会跑。

8、证人杨*证言,2013年7月份,初中校友陶*静用qq和我联系,让我到保*鞋厂打工,说工资每月两三千元,我辞掉天津的工作,回到老家见到唐*,唐*说一起去.在陶*静的电话指挥下,我们坐车到了容城,陶*静和两个男的开着一辆面包车接我们,陶*静说鞋厂不开门就去网吧上网、闲逛,到凌晨2点左右,他们把我俩带到一个住家,一个男的就跟我和唐*说让我们来是做小姐的,不是去鞋厂,我俩都不同意,然后那个男的就威胁我们说不干就弄死我们,然后把我俩分开打,还用电警棍电我们,我受不了就同意了。我出了房间见到陶*静就跪着求她让我走,她说她不管。后来就把我和唐*关到二楼一个房间。关了半天就被带到了玉鼎洗浴,在洗浴里接客卖淫,不让我出去,直到民警解救。那个打我的男的跟我说让我挣够5万元就放我走,挣不够不让走。每次卖淫收银台收钱,一次卖淫150元,老板也没给过我钱,吧台有很多避孕套,就是让我们卖淫时用的。唐*的代号是6号,张*丙代号是15号,一起传唤来的两个女的一个是10号,一个是2号。那个看着我们的人把我们的手机都收了。

9、证人范*证言,我2012年7月25日到玉鼎洗浴坐台,主要是陪唱、卖淫。当时玉鼎洗浴里有十四五个小姐卖淫。玉鼎洗浴有5名服务生,我认识崔*、张*、贺*、周*、还有一个容城的,身高175厘米偏胖短发,他们5个人收了钱交到吧台。吧台归“电波哥”管,他是齐齐哈尔人。每次卖淫100元至400元不等,基本是三七分成。我一天平均接嫖客三四个。避孕套都是在吧台领的。

10、证人张*甲证言,2013年3月份我到玉鼎洗浴从事陪唱、卖淫。玉鼎洗浴从事陪唱、卖淫的有十四、五人,有三个服务生,崔*、张*、贺*,他们负责带客人到楼上选人,选好后带客人到房间发生性关系,他们在外边盯着时间。邹*管着6个小姐,他算是“鸡头儿”。还有吧台的刘*负责收钱。

11、证人张*乙证言,2013年2、3月份到玉鼎洗浴做小姐,玉鼎洗浴老板叫张*,玉鼎洗浴有15名小姐,洗浴里由帅*、辛*看场子。我们每次出门都有人跟着,怕我们跑了。

12、证人冯某证言,2012年夏天我在江红饭店当服务员,几天后一个腿拐的男子说给我介绍工作,把我带到了玉鼎洗浴。我的编号是10号。每次卖淫都是在二楼的客房。我们分平台、大活、跳艳舞三种。平台100元,我和老板五五分成。大活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每次150元,不戴套口交每次300元。我的钱都在张*那里扣着,我平常支了一些。除张*、刘*甲两个老板,还有邹*带小姐,张*、崔*是选台的服务生,辛*、老*是看场子的,他俩经常打小姐,帅*也经常到洗浴帮忙。我不想做大活或客人对我不满辛*就动手打我,老*也打过我。

13、证人刘*乙证言,2013年4、5月份到玉鼎洗浴陪唱,也提供性交易。像我这样的小姐玉鼎洗浴一共有15个,其中6、13、15、16、17、21号是邹*、邹*带去的,归他们管。我们另外这些人归老板管,平常由刘*甲、辛*管着,吧台由刘*甲和辛*管理,收费也是他们两个。他们负责我们的吃喝和开工资。我的代号是8号。男服务生崔*、张*平常由刘*甲、辛*管着。如果客人想和小姐发生性关系就到二楼大厅选小姐,然后在二楼客房发生交易。客人在吧台交150元,给小姐提100元。我的包夜标准是500元,我得300元,老板得200元。邹*管的人都是近一两个月来的,开始都不愿意接客,我听到过邹*在屋子里骂她们。

14、证人李*证言,2013年正月我到玉鼎洗浴做收银员,我觉得挣钱少就和殿波说我要做大台,就是和男客人发生性关系。他同意后我就开始出大台。出台一次150元至400元不等,按说好的比例分。我们的钱是年底结算。老板是一个20多岁的胖子,每天收的钱都是他拿着,我们平常花销也找他领。我在这里名字叫媛*,编号是9号。玉鼎洗浴有15个做大台的小姐,有四五个男服务生,男服务生负责接待、给客人选台、小姐外出他们负责跟着。玉鼎洗浴有几项不成文的规定,不能随便外出,外出得有男服务生跟着,不让用手机随便和外界联系,不让借别人的手机用等。跟着外出主要是怕我们不回来了。殿波要没收我手机,我不让就摔了,殿波拿走了摔坏的手机。殿波、辛*是管事的。

15、证人王*乙证言,2013年农历1月刘*甲带我到玉鼎洗浴,刘*甲先让我陪唱,后让我干大活,就是和客人发生性交易。我们这组九个女的,由刘*甲和辛*管理,如果我们犯了错误,都是辛*打我们。邹*、邹*管理6个女的。我们卖淫后,李*、家*、张*负责给吧台报。卖淫一次150元至400元不等,按约定分成。我们坐台的钱交给刘*甲和辛*,下班的时候再交给张*。我们挣得钱至今没给我们结算过。

16、证人张*丙证言,2013年6月份陶*到天津找我让我和她到容*厂上班,2013年6月14日到容城汽车站,陶*的男朋友邹*把我们接到一个旧小区的楼顶,邹*把我的手机、现金还有银行卡都拿走了,还说让我去玉鼎洗浴当小姐,我不同意,陶*和邹*就威胁我,邹*说不同意就杀了我,我害怕就同意了,当天晚上把我送到了玉鼎洗浴,玉鼎洗浴有十几个小姐,其中有我的老乡杨*13号、唐*6号,陶*给我编号是15号。第二天在洗浴开始陪唱、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平常也不让我们出门,我出去过两次都是邹*跟着我,平时我的手机也是邹*拿着,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我来到容城当晚就被邹*扣下了。平时管理我们的是邹*。

17、证人侯*证言,陶*把我骗到一个小区最北边那栋楼房五楼,周*说陶*借了他兄弟5000元钱还不了,让我替她还。陶*电话中恐吓我不听周*的话就要挨打。周*说我要没钱就去歌厅替他挣够五千元就放我走,他还拿走我的手机。傍晚周*把我带到容城县玉鼎洗浴,过了几天周*催我上班出台卖淫。洗浴的老板叫张*,我这样的服务员有17个人,周*、周*、辛*、李*、刘*甲负责看着我们服务员,怕我们走。吧台收钱的是刘*甲,张*、贺*、崔*是歌厅服务生。我们在玉鼎洗浴二楼卖淫,服务生给我们安排房间。周*控制着我,我干什么都要通过周*,我通过周*从老板张*手中支了两千元寄回家,支了三千元生活费。我的手机平时都是周*控制,每次出门周*或周*跟着。周*控制着六个服务员,16、17、6、13、15、21号。有个服务员叫崔*,被陶*骗到玉鼎洗浴第一天就被周*打了。卖淫后吧台收钱,下班后老板张*把钱拿走。

18、证人崔*证言,一个月前,陶*带我到了容城玉鼎洗浴,她是专门往这里领人的。第二天邹*就让我上班卖淫,他是管着我们的,谁不听话他就用棍子打我们,有一次打得我都站不起来了,当时13、15号还有16号侯*看到了。邹*不让我回家,还拿棍子、电警棍吓唬我。我是被逼着卖淫的。开始卖淫300元一次,后来每次150元,包夜400元,卖淫的钱嫖客直接交给吧台。一个多月一分钱也没给我,说是年底给我们一小半,多半给邹*。这个洗浴有20来个小姐,我的代号17。在洗浴帅兵给我们安排客人。

八月十五那天邹*让我给刘*打电话,说手中有两千块钱让她过来玩,给她报销来回路费,还给她买衣服。打了电话第二天她和她姐到了保定,我和邹*到保定接她们到徐*宾馆,后来又回到容城,刘*说洗头,就到了一个理发的地方,把她们姐俩放下,邹*把我送回洗浴,接着帅兵走了,第二天晚上邹*、帅兵和刘*姐俩才回到洗浴。

19、证人刘*丙证言,2013年9月21日中午,我和牛*(刘*)从涞源到保定和崔*见了面,当时除了司机还有周*(音)和另外一个男子。然后到了容城。在一个理发店我和牛*洗头,周*和崔*就离开了,后来把我们带到了一个小区,进入房间后帅*把牛*的手机抢过去,不让我们打电话。周*把我叫到一个房间说“崔*欠帅*3万元钱,把你妹妹卖给帅*了,相当于还帅*3万元钱,让你妹妹卖淫给帅*挣钱”。在此期间,我听到牛*哭着喊“不行”,帅*大吼“不许叫”,我要过去看看,周*对我说“坐下不许动,小心帅*拿电棒电你”,后来帅*把周*叫出去,牛*跑到我在的那个卧室,我就把周*的话告诉了牛*,牛*很生气,就问帅*是不是把她卖了,帅*说“是,咱俩去睡觉”。我就拉着牛*,牛*很害怕,拉着我的手,帅*踢了我胳膊一脚说“你不放手我把你弄死”,牛*哭着说“姐,你放手吧”,我害怕就放手了,后来帅*对牛*说“你明天来我洗浴上班,出大台(指做卖淫小姐)”。牛*不同意,帅*说“你必须在我洗浴上班,这个不由你,如果你不同意,我就把你姐弄死”。牛*就被迫同意了。第二天下午5点多,我和牛*被周*、帅*带到了一个洗浴,进入洗浴后就让牛*换上比较裸露的衣服卖淫,还有人看着她。帅*对牛*说:“如果你不好好工作就打你”。我因谎称来例假了,休息了几天,后来就和牛*卖淫,我和牛*商量好,如果谁出去就去报警。他们看管很严,不让我们出去,手机也被没收了,来电话也在他们控制下接电话。牛*说她是被逼迫卖淫的,周*打了她。在洗浴帅*点名,我的代号20,牛*代号21。新去的出台每次300元,老服务员150元,听她们说三七分成。客人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点了哪个小姐,那个小姐就带客人到小包间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客人把钱交给那几个男的。我骗周*说回去找几个女孩过来替我卖淫挣钱,28日周*打车把我送到了徐水车站,威胁我如果我报警就弄死我全家。29日下午1点周*打电话派他弟弟帮我把女孩带过去,下午5点一个叫周*的过来见了面,我安排到金桥附近的小旅馆就来报案了。

20、证人牛*证言,别名刘*。七八天前的一天晚上,崔*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保定找她玩,并说负责报销路费,还负责吃喝。第二天上午,我和姐姐刘*与崔*、邹*在保定见面后到了容城。晚饭后邹*提出去宾馆开房,我不同意,贺*就说去他家住,我们就坐三轮车去了他家(两栋楼房的小区,最后一栋的最后一个单元五楼)。贺*对我说,崔*欠他们店3万元钱,把我抵给他们了,贺*说让我在洗浴中心卖淫,我不同意。我和我姐手拉着手,贺*就过来拽我,我姐不放手,贺*就说不同意也不行,必须出大台,见我姐还不松手就用脚踢我姐胳膊。我怕他们继续打我姐,我就同意了。后来邹*就走了。我们三个人在一个房间睡的觉。第二天邹*来了,拿走了我的手机,把我俩带到了这家洗浴,在洗浴中心我的代号是21号,我姐是20号。到了洗浴第二天中午我们这些女服务员在二楼大厅集合,贺*点名喊服务员代号,从这天开始我就被贺*及另一名男子安排着出台卖淫,我是新来的,贺*对那些男的总是先介绍我,我卖淫一次300元,后来就是150元了,价格是洗浴中心定的,具体谁说的不清楚,没人跟我提分成,后来听其他的小姐说三七分成,我也不清楚嫖客给的钱交给谁,我一分钱也没拿到过。邹*和贺*一直拿着我的手机,打电话他们在旁边监听,白天出去买东西贺*就跟着我,晚上贺*和我在一个房间睡觉。我卖淫不是自愿的,我怕他们打我姐姐,没办法才同意的。在前两天我把被邹*、贺*逼着来卖淫的事告诉了邹*的弟弟,邹*知道后就打我,并说把我拉到后院活埋了。我只好听他们安排卖淫。这个洗浴的老板特别胖。邹*和贺*是管着小姐的人,另外还有几个男服务生不清楚,也不知道他们干什么。洗浴中心有十五六个女服务员,都是出大台卖淫的。

21、证人唐*辨认笔录、照片、名单,指认陶*是将其骗至容城玉鼎洗浴卖淫的人。

22、证人王*、王*关于王*向王*卖淫的证言与容城县公安局容*(南)行罚字(2013)第3144号、第31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9月2日下午王*在玉鼎洗浴向王*卖淫过程中被抓获。

23、证人唐*、刘*关于唐*向刘*卖淫证言与容城县公安局容*(南)行罚字(2013)第3146号、第31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9月2日下午唐*在玉鼎洗浴向刘*卖淫过程中被抓获。

24、证人范*、韩*关于范*向韩*卖淫的证言以及容城县公安局容公(小)行罚决字(2013)第3195号、第319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3、4月份在玉鼎洗浴两次向韩*卖淫。

25、证人张*、范*关于张*向贾*卖淫的证言与证人张*、范*辨认笔录、照片以及贾*关于双方手机号的证言、容城县公安局容公(小)行罚决字(2013)第3197号、第31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印证,证实张*在玉鼎洗浴向贾*卖淫。

26、证人王*、王*关于王*向王*卖淫的证言与王*辨认笔录、照片以及容城县公安局容*(八)行罚决字(2013)第3199号、第32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印证,证实王*2013年5月至9月三次在玉鼎洗浴向王*卖淫。

27、证人王*、范*、冯*、刘*、李*、王*乙证言证实涞源姐妹俩,一胖一瘦,几天前到玉鼎洗浴,瘦的编号21号,在玉鼎洗浴卖淫。

28、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09)容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9、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9月29日刘*丙报案,其妹牛*被控制在洗浴内卖淫;

30、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分别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邹*关于其没有强迫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邹*供述晚上在废弃的工厂用电警棍威胁杨*、唐*,晚上伙同被告人贺*将刘*、牛*带到出租房,进行语言威胁、暴力殴打,扣押牛*手机,其行为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其行为均属于强迫行为,且有被告人贺*的供述以及证人唐*、杨*、刘*、牛*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告人当庭翻供不予采信。被告人邹*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就是鸡头,我管着一部分小姐,所以我挣提成”,其通过诱骗、暴力威胁等手段纠集卖淫人员,通过抽取两成卖淫所得挣钱,并通过控制卖淫人员的卖淫所得控制卖淫人员,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唐*、杨*、刘*、牛*、张*、侯*、王*、张*、张*、冯*、刘*乙的证言相印证,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该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辛*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辛*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辛*明知被告人张*组织卖淫,仍然通过对男服务生的管理达到指挥、调度卖淫活动,并负责收取嫖资、记账,客人在吧台提出嫖娼要求后,其引导到二楼,均是组织卖淫活动实施行为,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辛*、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利用洗浴、歌厅设立卖淫窝点,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邹*以招募、容留、强迫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刘*、辛*、邹*犯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通过点名管理卖淫人员,询问客人是否做“保健”,带嫖客选择卖淫女,为卖淫女安排编号,出于获得钱财的目的强迫他人卖淫,均是组织卖淫的手段和实施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犯强迫他人卖淫罪不妥,应以组织卖淫罪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在其经营的营业场所设立卖淫窝点,并雇佣他人进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辛*受雇于被告人张*,协助张*进行管理、收银,且并不直接获得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强迫多人卖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妇女卖淫,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主观恶性深,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贺*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辛*在娱乐场所从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容刑初字第45号
  •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邹*(别名邹*),农民。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农民。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杨*,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贺*,农民。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犯强迫卖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刘*甲,农民。2009年4月24日刘*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容城*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辛*,农民。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容城*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靳国云

  • 审判员尚文玲

  • 审判员戴洪静

  • 书记员崔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