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宽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以(2013)承刑执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21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四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吴*,男,现于河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毓兰
审判员金小雁
审判员马晓新
书记员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