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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原判认定其为主犯、未遂、犯罪时未成年。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673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19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专项记功一次,表扬五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衡刑减字第1783号
  • 法院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又名小胖子。2012年5月15日入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永杰

  • 代理审判员李春蕾

  • 代理审判员杨英

  • 书记员苑世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