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了(2012)朔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朔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但因其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同刑执字第270号
  • 法院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存慧

  • 代理审判员王之学

  • 代理审判员赵成

  • 书记员陈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