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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前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宣判后,因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佳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8日交付黑龙**河监狱执行。**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优秀学员。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129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55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未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优秀学员审批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情节恶劣,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七刑执字第445号
  • 法院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可臣

  • 审判员汤文光

  • 审判员孙国军

  • 书记员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