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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文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肇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商文宝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商文宝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7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中法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14日被投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认为,罪犯商文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文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30日获行为规范考试三等奖、获有效奖分4分,在计分考核中,各项有效奖分累计140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48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商文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商文宝减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七刑执字第300号
  • 法院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商文宝,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可臣

  • 审判员汤文光

  • 审判员孙国军

  • 书记员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