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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将婚生子带走抚养,不须变更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苍溪民初字第2362号
  •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

  • 委托代理人:赵洪斌,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天魁

  • 书记员罗文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