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将婚生子带走抚养,不须变更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洪斌,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天魁
书记员罗文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