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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开设赌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四万元。案经**人民法院二审,以920120淮刑终字第00148好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肖*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0月14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胡**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肖*明、证人王四化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肖**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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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刑执字第07459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肖**,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管理分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