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罪犯陈**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无证据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刑执字第09274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生,初中文化,江**台市人,现在安徽**管理分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