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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沈*、张**、张**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沈*、张**、张*乙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沈*、张**、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沈*等人为非法获利,以推骨头牌九方式,在肥西县三河镇九联村前西队被告人佘祥树家中、三河镇河口村李小村民组被告人张*乙家中开设赌场。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沈*负责抽取“水钱”,被告人张*甲、张**、唐**为赌场望风;被告人吴*在赌场内“放爪子”,为赌博提供资金。同年3月3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扣押现金人民币23000元、骨头牌九三副。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人吴某、孔*、曹*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沈*、沈*、张**、张**的供述和辩解,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沈*、张**、张**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被告人沈*、沈*、张**、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沈*等人为非法获利,以推骨头牌九方式,在肥西县三河镇九联村前**队佘祥树(另案处理)家中、三河镇河口村李小村民组被告人张*乙家中开设赌场。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沈*负责抽取“水钱”,被告人张*甲、同案人张**(另案处理)、唐**(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同案人吴*(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爪子”,为赌博提供资金。同年3月3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扣押现金人民币23000元、骨头牌九三副。

案发后,被告人沈*、沈*投案,并分别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1200元;被告人张**、张**被抓获归案,并分别退赃款人民币900元、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沈*、张**、张*乙在开庭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孔*、曹*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沈*、张**、张**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沈*、张**、张**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开设期间,或为其抽取“水钱”,或为其望风,或为其提供场所,维系赌场运行,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沈*、张**、张**积极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罚金款于刑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缴清)。

二、被告人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

五、查获的赌资及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肥西刑初字第00297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2日被肥**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3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 被告人沈*,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被肥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被肥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被肥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新才

  • 书记员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