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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昝*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肥西县桃花镇禹州天镜2期15号楼门面B-100门面房,并购买1台“八爪鱼”赌博机(共8个操作单元)、8台“双响狮王”赌博机(共8个操作单元)放置在该门面房内,供人赌博。在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昝*甲雇佣昝真、刘*甲、储**(另案处理)负责替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收钱,望风,管账等工作。

2015年9月22日晚22时许,该赌场在营业中被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查获。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昝*甲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昝*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昝*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昝*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肥西县桃花镇禹州天镜2期15号楼门面B-100门面房,并购买1台“八爪鱼”赌博机(共8个操作单元)、8台“双响狮王”赌博机(共8个操作单元)放置在该门面房内供人赌博。在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昝*甲雇佣昝真、刘*甲、储**(另案处理)负责替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及收钱、望风、管账等工作。

2015年9月22日晚22时许,该赌场在营业中被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查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昝*甲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昝*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证人昝*乙、昝*、刘*甲、褚*、刘*乙、谢**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昝*甲的指控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昝*甲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昝*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西刑初字第00381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昝*甲,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经开区香水郡小区1幢603室(户籍地太和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平

  • 书记员周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