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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没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为项某甲(已判刑)提供四台捕鱼机在无为县无城镇“重庆家富桥足疗城”地下室开设游戏机室,其中六座捕鱼机两台、八座捕鱼机两台。2013年6月4日该游戏室被无为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项某甲、吴某某、邢*、陈*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在2013年6月供述其将游戏机送给项**后,项**的游戏室被查获,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没有认定陈*为开设赌场罪共犯,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当再予以认定,如果法院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应该属于漏罪。陈*在项**生病期间将赌博机送给项**,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为项某甲提供四台捕鱼机在无为县无城镇“重庆家富桥足疗城”地下室开设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其中六座捕鱼机两台、八座捕鱼机两台。2013年6月4日该游戏室被无为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的年龄、户籍等信息。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2014年8月11日上午12时许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2013)无刑初字第00347号,证实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4、证人项某甲、吴某某、陈*、邢*、朱**、朱**、项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在“重庆家富桥足疗城地下室游戏机室”有小部分股份。

5、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为“重庆家富桥足疗城地下室游戏机室”提供四台捕鱼机的事实。

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6月4日16时许,无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到无城镇重庆家富桥足疗城地下室,发现里面有14台赌博机,其中有四台捕鱼机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赌博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系漏罪,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获刑,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刑罚,本次犯罪事实发生于该判决之前,因证据等原因,没有并案起诉,故本起事实属于漏罪,被告人陈*确因同案人项某甲生病期间提供其赌博机,犯罪情节一般,据此,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犯罪后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无刑初字第00440号
  •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被告人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24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址。

  •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树会

  • 审判员施丽萍

  • 审判员陈晓玲

  • 书记员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