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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刑终字第00192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2011年1月4日,被告人陈*因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五**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青

  • 审判员刘俊杰

  • 代理审判员季灿

  • 书记员陆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