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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张**、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三台“小鱼机”、三台“苹果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张**、王**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张**、王**及其辩护人梁*、王**、孙*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刑终字第00133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城关镇东庙社区张**63号。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及12月15日分别被怀远县公安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梁*,安徽**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及12月15日分别被怀远县公安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安徽**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4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孙*,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岳瑞文

  • 审判员汪润洲

  • 审判员马雪松

  • 书记员邱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