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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席*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月9日期间,在蚌埠**验学校附近,被告人杨*将2台97明星赌博机及1台具有5个把位的捕鱼赌博机摆放在被告人席*在蚌埠市航苑路295号所开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供他人赌博牟利。被告人杨*、席*两人以五五分成的形式平分收益,总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6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席*在学校附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9日期间,在蚌埠**验学校附近,被告人杨*将2台97明星赌博机及1台具有5个把位的捕鱼赌博机摆放在被告人席*在蚌埠市航苑路295号所开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供他人赌博牟利。被告人杨*、席*两人以五五分成的形式平分收益,总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6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各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照片、制图照片、距离测算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王*、吴*、沈*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席*在中小学校附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赌博机3台、两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3600元(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43号
  •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2014年12月20日因开设赌场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席*,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蚌埠市航苑路中国福利彩票店经营者,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勇

  • 审判员王林

  • 人民陪审员赵勇

  • 书记员谷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