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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因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六村605栋3单元1号开设电子游戏机厅,摆放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电子游戏机8台,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3月27日被禹会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5月起,赵**再次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六村605栋3单元1号开设电子游戏机厅,摆放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电子游戏机6台,供他人赌博直至2015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在赵**处查获的6台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电子游戏机共计6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招揽他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因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六村605栋3单元1号开设电子游戏机厅,摆放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电子游戏机8台,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3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5月起,赵**再次在相同地点开设电子游戏机厅,摆放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电子游戏机6台,供他人赌博。直至2015年7月9日,赵**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在赵**处查获的6台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电子游戏机共计6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和收缴物品清单,(蚌)公机认定字(2015)018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蚌*(治)行罚决字(2015)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蚌*(治)行罚决字(2015)560、561、56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龙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副本),证人司*、苏*、王*、阚*、杨**、杨*乙证言以及被告人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招揽他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相关犯罪工具和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禹刑初字第00304号
  •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摆放赌博游戏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3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赵**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瑞青

  • 代理审判员常玲

  • 人民陪审员张炳林

  • 书记员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