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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淮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日移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徐*出资在本市禹会区朝阳路第一小学附近的红阳小区8号楼1单元3号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97u0026rdquo;明星游戏机9台,供多人赌博使用。并雇佣朱*担任游戏厅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退分服务。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小学附近开设赌博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9台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徐*出资在本市禹会区朝阳路第一小学附近的红阳小区8号楼1单元3号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97u0026rdquo;明星游戏机九台,供多人赌博使用。并雇佣朱*担任游戏厅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退分服务。2015年3月25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徐*开设的游戏机厅里现场抓获被告人徐*和正在赌博的钱*、绳军、俞*等人,并查获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游戏机九台。2015年4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九台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工作日记本,住院病案,扣押物品清单,(蚌)公机认定字(2015)第2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测量赌场与朝阳**学距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凭证,证人孙*、张*、朱*、林*、钱*、绳军、俞*、李*的证言,被告人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千元已缴纳。)

二、收缴的犯罪工具和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禹刑初字第00228号
  •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绰号大毛,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磊

  • 书记员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