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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魏*同浙江省慈溪市的上线柴*为菲律宾圣安娜赌博网站代理服务,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宾馆和永和商务宾馆房间内,组织固镇县城关镇居民刘**、刘**、邓*将等人在该网站参与赌博,被告人魏*为该赌博网站获利10000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魏*于2013年12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被告人魏*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刘**、邓*将等人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宾馆登记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虽然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固刑初字第00142号
  •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曾用名:魏**),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军

  • 书记员唐永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