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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崔*、杨**、孙**、宋*、高*、裴*、李*、史*、胡*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谢*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被告人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三、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四、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五、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六、被告人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七、被告人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八、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九、被告人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十、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一、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5920元、被告人朱*、杨**、崔*、孙**、宋*、李*、史*的非法所得12000元、300元、3000元、100元、1800元、2100元、100元,予以追缴;赌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杨**、原审被告人崔*、孙**、宋*、高*、裴*、李*、史*、胡*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杨**、孙**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宋*、裴*、史*、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朱*、崔*、杨**、孙**、高*、李*归案以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杨**撤回上诉。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刑终字第00149号
  • 法院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3年10月23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崔*,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孙**,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05年10月2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宋*,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高*,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于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02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裴*,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史*,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于本市,中技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胡*,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因其双下肢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淮南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4月27日淮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艳

  • 审判员李景田

  • 审判员赵可

  • 书记员张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