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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春节前后10天左右的时间,被告人吕*将两台分别可供六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俗称小鱼机)放在固镇县濠城镇街道自家体育彩票店里,供他人以购买游戏币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营期间,被告人吕*自行管理,共计盈利4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等人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制作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一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体育彩票固定场所设置共十二把位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吕*虽然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已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固镇县公安局的赌博机三台,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固刑初字第00124号
  •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农民。于2014年2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因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韩小亮

  • 书记员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