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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在本区龙湖北路龙湖菜市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摆放两台用于经营的苹果赌博机(一台名叫“大时代”,另一台名叫“鑫盛王牌”)。经现场勘验,该彩票室距淮师附小九十一米。2015年3月28日20时许,民警当场查获该2台赌博机。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将两台苹果赌博机摆放在田家庵区龙湖菜市场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34040006投注站内经营获利。2015年3月2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该彩票投注站内将上述两台投币式赌博机查获。经现场勘验,该彩票投注站距离淮南**小学九十一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张*、宫*的证言,淮公(田)勘(2015)K04003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人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对查获的涉案赌博机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770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5月23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鲁仕林

  • 审判员李玲云

  • 人民陪审员廖春侠

  •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