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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魏*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铁路东村57号楼3单元1层西户平房内设置赌博机具,长期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该赌博机室所在57号楼距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九小学60米。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五星宏辉”连线赌博机2组,共计12台,投币式赌博机1台,现场抓获赌博场所部分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魏*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铁路东村57号楼3单元1层西户平房内设置赌博机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该赌博机室所在57号楼西侧60米是淮南市**九小学。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五星宏辉”连线赌博机2组,共计12台,投币式赌博机1台,现场抓获赌博场所部分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魏*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沈*、李**、杨*、郭*、司*、贺*、卢**、李**、卢**、姚*、王*等人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淮公(舜)勘(2015)1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视频资料,淮南市公安局淮公治认字(2015)第1号认定书,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淮舜公(治)行罚决字(2015)第20-26号、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魏*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机计13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应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对现场查获的赌资182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679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兴

  • 书记员刘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