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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前,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租赁了位于和县乌江镇乌香路一门面房,购置了两台赌博机,每台赌博机各有可供单人操作的机位8个,均具有退币计分功能。2015年春节期间,赌场开始运营,作案过程中,马*以每100元10000分,进行退币计分。几日后,该赌场被乌**出所民警在巡逻中查获。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马*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举证:1、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证人赵*、庆**的证言;3、被告人马*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马*能自动投案,故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及所列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前,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欲在和县乌江镇街道开设赌场,从中渔利。被告人马*租赁了位于和县乌江镇乌香路一门面房,购置了名为“鳄鱼公园”、“决战天下”的赌博机两台,每台赌博机各有可供单人操作的机位8个,均具有退币计分功能。2015年春节期间,赌场开始运营,作案过程中,马*以每100元10000分,进行退币计分。几日后,该赌场被乌**出所民警在巡逻中查获。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马*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赵*、庆**的证言,被告人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马*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所在地司法部门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刑初字第00114号
  •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艳

  • 书记员汪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