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北**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被告人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宫市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宫市伟撤回上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琦
审判员柏莉
代理审判员朱磊
书记员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