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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底,被告人费*为赚取房租,将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家属院5栋104室提供给吕*、周*、宋*(均已判刑)和许*等人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吕*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多次抽头渔利数万元,费*收取非法收益四次合计人民币1000余元。2012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赌资1.6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魏*、郑*、曹*、姬*、罗*、刁*、解*、赵**、刘*、李*、颜*、金*、张*、季*、韩*、孟*、赵**的证言,被告人费*及同案犯吕*、周*、宋*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费*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底期间,吕*、周*、宋*(均已判刑)等人在被告人费*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家属院5栋104室内,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水渔利1万余元,被告人费*明知吕*等人聚众赌博,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2012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费*等人,并缴获赌资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当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56号5栋104室内,中心现场客厅内有香烟盒、纸牌、纯净水箱等物,客厅靠南侧中部摆放一方桌,桌上有散乱的纸牌、香烟盒和菜刀等物品,方桌周围为三把椅子及六个塑料方凳,阳台地面上有散乱的纸牌、纯净水瓶等物。

2.扣押物品清单及销毁记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无主赌资面值100元人民币160张,计1.6万元;扣押无主赌具扑克牌44副,已销毁。

3.辨认笔录,证实:周*辨认出吕*(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许*(大耳朵、别名昆仑)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人;费*辨认出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u0026ldquo;昆仑u0026rdquo;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人,魏*是参与赌博的人;魏*辨认出郑*(外号u0026ldquo;马甲u0026rdquo;)是参与赌博的人;郑*辨认出赵**是坐东门参与赌博的人,许*是坐南门参与赌博的人;宋*辨认出周*是组织赌博的人,吕*(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人,许*是参与赌博的人。

4.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陈**、王**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家属院的参赌人员进行查处时,现场抓获涉嫌赌博的费*。2014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淮北市鹰山社区将网上逃犯费*抓获。

5.被告人费*的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实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费*于1979年2月3日出生,经查询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前科;同案犯吕*、周*、宋*均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

6.证人魏*(绰号u0026ldquo;三哥u0026rdquo;)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是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宋*)打电话让其到相山区某小区参与推牌九赌博的,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说他开了个场子让其过去。当晚10点多钟其带u0026ldquo;非子u0026rdquo;一起到的赌场,其就在旁边看牌下钱,下了有七八次,每次下200元,最多一次下了400元,输了1100元。后来其就坐门推了一锅,当时郑*坐的西门,其赢了3200元。接着坐北门的那个女的推了10分钟大约赢4000元左右,站旁边下钱的有大约七八个人。当天其带了2000元,后来公安机关来检查时,其门前的大约2000多元钱就被打牌的人拿走了。赌场里有个女的专门抽水,站旁边看牌下钱的每次下钱最低200元,如果赢200元,这个女的抽10元,如果坐门的一次赢200元,这个女的抽20元,如果一次赢1000元就抽100元,抽的钱最后分给坐门子的,在旁边看牌下钱的人如果中间离开,由抽水的这个女的给200元出场费。其听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给其说开场子的有好几个人,有u0026ldquo;小*u0026rdquo;的股份。其到赌场里就是配个手,赌资有时是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给其,有时是其自己带钱去,如果是其自己带钱到场里输掉了,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把输的钱再给其。

7.证人郑*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21时许,u0026ldquo;小*u0026rdquo;打电话叫其到某小区打牌,其就和曹*一起打车到了某小区门口,当时有人把其和曹*带到一栋楼一楼靠西边的住户家里,进屋后发现有十来个人,当时有四个人在玩牌,许*在用扑克牌推牌九。当天晚上,推牌九其坐的西门,北门坐的是魏*,东门坐的是小*(后来得知叫赵**),南门坐的是许*。开始时小*坐庄推的牌九,后来魏*输钱了,小*就让给魏*坐庄推了一会,魏*坐庄赢了几千元,魏*赢了钱就结锅不推了,小*又接着推,公安局的就到了。当晚其带3000元去的,输了2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扔到窗外去了。场子里抽水的是女房东,后来听说她是帮u0026ldquo;小*u0026rdquo;抽水的,u0026ldquo;小*u0026rdquo;发她工资。那个女的大概抽水四五千元。

8.证人曹*的证言,主要内容:当天晚上其到水利巷是找一个姓吕的要他欠其的2300元钱的,其到后看到有人在用扑克牌推牌九。姓吕的当时不在,其一个朋友说姓吕的马上就到,其就在那看他们推牌九,大约有二十多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9.证人姬*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在相山区水利巷(小肥羊火锅店后面)一栋楼的一楼有人用纸牌推牌九赌博,现场有二三十个人在玩牌赌博,后来公安局的人就到了。

10.证人罗*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22时左右,其到小肥羊火锅店后面的一户居民家中看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其看他们少的下200元,多的下500元。参与赌博的男女都有,有十多个人,其中有u0026ldquo;三哥u0026rdquo;、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

11.证人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23时左右,其在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小区最西边一栋楼一楼看别人推牌九,推牌九的有三四个人,有男有女。当晚其是和u0026ldquo;三哥u0026rdquo;(魏*)一起去的。

12.证人解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22时左右,其到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小区一栋楼最西边的一家看别人用扑克牌推牌九,有几个人坐庄,其余人在一边跟着下钱。当晚与其一起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有三四十人。

13.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当天晚上其在那看人用纸牌推牌九赌博,现场有二三十人。

14.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其到朋友家喝酒,听到院子里有人说有推牌九的,其正好在楼上就下到一楼,听到有人说不到半个小时就输了2000多,其就到一楼敲门,里面有一个人开门,其进去一看房间里有四五十人左右,有四个人在推,其中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打牌的三个男的中有一个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其他的人可能从后窗户跑了。他们来的是300-500元的,还有许多人在跟着押,也是300-500元不等,怎么打的其不懂。

15.证人颜*、张*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23时左右,其夫妻俩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小肥羊后面的一栋楼一楼去找人要钱,刚到几分钟公安就来了。当时看到二三十人围在一起用纸牌推牌九赌博。

16.证人金*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和重国发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杏林社区小肥羊后面一户居民家送盒饭,那里有不少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有男有女,其看桌子上有钱,其刚到十分钟警察就到了。

17.证人季*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下午其和几个朋友在黎苑二期打麻将,和其一起的兰姐说水利巷有推牌九的,其两人就到水利巷,自己敲门就进去了,其进去刚上完厕所警察就来了。

18.证人韩*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孟*喊其去的这家赌博场所,进屋后孟*向人多的地方去了,其站在屋门跟前,看到屋内有好多人,有男有女都围在一起,中间有张桌子,桌上有钱,还有人下钱,玩的是扑克牌,其站在那里最多三四分钟公安就来了。其和孟*都没有参与赌博。

19.证人赵*乙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冯**让其陪她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小区最西边一栋楼一楼找人要钱,看到里面大约有三四十人,有男有女在用扑克牌推牌九,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公安就来了。当天其身上就带了120元钱。

20.同案犯吕*的供述,主要内容:其听说费*(u0026ldquo;老*u0026rdquo;)那里有场子就到那里玩,开始其只是打牌,打牌时说给出场费,每人200元,出场费都是从水箱里出的,其就给许*、毛子和u0026ldquo;小*u0026rdquo;说也算其一份。其一共算过两次份子(就是坐门,赌博结束后水箱里抽水的钱有其一份),是在那个场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两天左右的时间,算份子的有许*、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u0026ldquo;小*u0026rdquo;、魏**。第一次水箱抽水大约有15000元,去掉出场费后其当时分得大约2500元,其最后算一下其还输了有10000元,水箱分的钱还没有其输的多。第二次就是之后的第二天,这次其从水箱里分了大概800元,当时水箱里共5000-6000元。第三次就是被抓获的那一次,当时只有u0026ldquo;憋十u0026rdquo;和u0026ldquo;对子u0026rdquo;抽水,其当时去吃饭了,出去大约半小时场子就被公安机关查抄了。每天打牌结束后给费*300到500元,具体数额其不清楚,有时是费*自己从水箱里拿。场子里是用扑克牌推牌九进行赌博的,一般都是500-1000元一锅,每场有十几到二十多人,时间都是大约在晚上8点左右开始,在夜里12点左右结束。u0026ldquo;打水u0026rdquo;的人是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安排的,打水的钱全部都交给许*,每场结束后都是许*负责分钱,钱都是平分的,其分了大约三千多元。

21.同案犯周*的供述,主要内容:其以前开棋牌室时宋*、吕*等人在其那里打麻将,后来说要一起开场子的事,说好其找好地方后给他们几个说。其和费*说好在费*那开场子后就和宋*、吕*、许*说了,后就在费*的出租房内开场子,其和费*说的是每天300元的房租。开场子的开支费用一是租场子的房租300元,还有就是去打牌的人有200元、100元的出场费,其他的没有什么费用了。其参与的一共就两场,每场大约有二三十人,一场大约抽水有八九千元。其参与的总共抽水有12000-13000元,去掉所有的费用每个人也就分2000-3000元,其一共拿了大约3000元。吕*、宋*、许*他们分的钱和其应该是一样的。

22.同案犯宋*的供述,主要内容:其跟着吕*、周*、许*在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小区5栋一楼一住户家开了个场子,是周*把其喊去的,其参与开了二场,每场有二三十人参与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u0026ldquo;抽水u0026rdquo;有一万多元,其分了2500多元,钱是周*在散场后给其的。开赌场的房子应当是周*联系的,u0026ldquo;抽水u0026rdquo;也是周*负责的。几人开赌场没有明确的分工,谁有朋友就喊他们到场子里打牌。2012年10月28日晚上,其在场子里坐东门参赌,其他三个人其不认识,其输了两三千元,后来结束的时候周*从抽水的钱里分给其两三千元。2012年10月29日晚上,魏*打电话问其可有赌博的地方,其就让魏*去某小区的场子,之后其到场子里看到客厅里面站着好多人围着一张大桌子,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23.被告人费*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7月份其租赁了相山区某小区5栋104室,因其以前开棋牌室,为了挣钱就开了一个打牌、斗地主的棋牌室,后来就有朋友到其这里玩,结束后会给点费用,每次都是200-300元的小费,最多是500元一次。来的人都是经常打牌的人联系的,有一个外号叫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的找到其说要用其的房子,有几个朋友来这玩,结束后给其点场地费。第一次是10月23日左右,他们打过牌在桌子上放了200元;第二次是10月25日给了300元;第三次是10月28日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给了其500元。2012年10月29日晚上,其回家看到客厅里有大约二十人左右,在客厅里的一张桌子围着玩牌,看样子可能是玩牌九,后来警察就来了。其知道的有u0026ldquo;奔四u0026rdquo;、u0026ldquo;大耳朵u0026rdquo;、u0026ldquo;毛子u0026rdquo;、u0026ldquo;小*u0026rdquo;等人曾经在其租住的房子里开过赌场。因为其看到他们分过钱,u0026ldquo;小*u0026rdquo;给过其房租费。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周*、吕*、宋*等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周*、吕*、宋*等人在被告人费*提供的场所内聚众赌博,坐门参赌人员主要是吕*、宋*及其邀集的人员,且不具有开设赌场所具有的组织性及管理模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不当,依法应予以变更。被告人费*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相刑初字第00155号
  •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费*,绰号u0026ldquo;老*u0026rdquo;,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被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11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剑

  • 审判员崔景瑞

  • 人民陪审员朱晓梅

  • 书记员杨媛媛